财务管理
股权转让,价格是谁说了算?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18日
一桩大额股权交易,围绕价格核定税企双方发生明显分歧。对于这桩专业性强、要素复杂的交易,税务机关如何才能找到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从而让企业认可信服?
A 疑点凸显 关联企业低价转让股权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地税局稽查局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发现的疑点,追踪调查,查实A建筑工程公司向关联企业转让股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1072.5万多元,加收滞纳金6.1万多元,加收利息130.9万元,罚款15.2万元的处理决定。
不久前,武进地税局检查人员按行业专项检查计划,对A建筑工程公司2012年~2013年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A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向B投资公司转让J银行3000万股股票,每股转让价格为1.62元,总金额4860万元。但此次股权转让交易,A公司并未进行纳税申报。
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称,收购J银行股权时,除了支付每股1元股本外,还接受了银行一部分不良资产,这笔不良资产折算为每股0.62元,合计收购总成本为每股1.62元。因为是平价转让股权,没有收益,因此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存在疑点:J银行虽不是上市银行,但其在当地知名度颇高,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在常州金融机构中均名列前茅,这样一家银行的股权,A公司为何要平价转让?
检查人员当即仔细查阅企业账簿,其中当期有一笔额度为4205.7万多元的借款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这笔资金的来源方正是股权转让的受让方——B公司。检查人员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九条规定,A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元,B公司给其的借款已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A、B两家企业符合关联企业条件,其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属关联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应核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该笔股权交易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承认与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A公司人员认为,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规定,企业此次股权交易是平价转让,未使国家税收减少,因此该交易不应作定价调整。
检查人员向企业人员表示, 在该项交易中,如果A公司将自己持有J银行的股权平价转让给B公司后,虽然A公司转让所得减少,但B公司接受J银行股权后,其当期马上再将J银行股权转让给第三方,A公司转让减少的所得会通过B公司转让J银行股权增加的所得实现,在此情况下,该笔交易转让所得的总体税收收入不减少。但是B公司并没有当期转让股权,那么此项纳税义务递延至以后年度转让实现时,由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不确定性,客观上就会减少当期税收收入。因此,A公司与B公司股权交易情况不符合(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三十条所述情况,需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对股权交易作定价调整。
B 外部调查 第三方数据确定股权成本
虽然A公司接受了检查人员对该项交易作定价调整的意见。但如何准确、公允地核定该项交易的股权成交价格,并确定A公司持股的实际成本,是摆在检查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A公司交易前掌握的J银行股权来源渠道多样,既有原始股,又有收购的股份及配股。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财务人员只是按照管理层指示处理账目,并不了解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并且A公司对该笔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不规范,并未按规定采用成本核算,转让收益也未在账目上反映。
为更多了解被交易股权的情况,检查人员对J银行进行了调查。检查人员了解到,由于J银行股东较多,企业间股权交易较频繁,为了规范股权管理,增强股权流动性及保障股东合法权益,J银行已委托常州市股权托管中心对其股权交易进行托管。2011年7月15日之后,以J银行股份为标的的股权交易活动,均在该股权托管中心完成。
检查人员立即赶往股权托管中心了解情况,从这里查询到了之前A公司历次获得J银行股份的数量和成本,经过核算,最终确定A公司转让的股权成本为每股1.58元。同时,检查人员查询到2012年12月这一时段内,J银行在该股权托管中心实际成交股权的加权平均价格为每股3.4元。检查人员认为,此价格可作为核定A公司与B公司股权交易价格的依据。
C 股价核定 税企意见出现分歧
检查人员向A公司出示了从股权托管中心获得的J银行股权的调查信息,并向A公司表示,将以A、B两公司交易时,股权交易中心同期实际成交股权的加权平均价格每股3.4元,作为重新核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对此,A公司并不认可,企业人员认为每股3.4元价格过高,有失公允。
不久,A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交了一份由企业自行聘请的某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该报告中评定A、B两公司股权交易价格为每股1.98元,由于该报告中并未注明采取何种评估方法得出此价格,检查人员当即对报告进行了否决。
随后,A公司又向检查人员提交了由同一家评估机构出具的另外一份评估报告。该报告中称,参照3家同规模上市城市商业银行股权价格信息实施评估,由于J银行不是上市银行,其股份缺少流通性,同时A、B两家企业交易的股权数量达不到控股J银行的份额,因此评估时以3家上市银行收盘价均价为基础,去除市场供求对股价的影响等因素,得出A、B两家公司所交易股权单价应为每股2.24元。
检查人员对于A公司再次提供的评估报告并不认可。检查人员认为,该评估报告与之前那份不具有专业水准的报告由同一家评估机构出具,可信度低。此外,评估价格波动较大,有失公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中对于交易‘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解释:“转让价格低于交易时市场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A公司评估价格仅为每股2.24元,低于当期常州股权托管中心J银行的市场加权平均转让价格3.4元的70%。因此,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不具有合理性。
经过多次约谈,A公司认可了检查人员关于评估报告价格不合理的说法,但其对税务机关3.4元的核定价格依旧表示异议。A公司负责人认为,其一,股权托管中心12月份最大成交数量仅为500万股,而A、B两家企业转让股份数额为3000万股,数量上不具有可比性。通常股权转让数量越大,单股转让价格越低,因此按挂牌价为依据核定本次交易股份转让价格有失公允。其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其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成交价应视为公允价格。但J银行并非上市公司,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其股份转让挂牌及成交价并非全部公允。因此无论取最高价、最低价还是平均价均有失公允。而J银行当期每股净资产不受买卖双方潜在交易因素影响,以此为基础作为核定价格的依据较为合理。其三,2013年底,J银行曾以2.15元每股的价格非公开增发普通股股票500万股,普通股增加后,每股收益因此被分摊变小,股权转让价格也会随之降低,股权价格核定时此因素应考虑在内。
D 引入中介 客观核定交易价格
针对企业提出的不同意见,检查人员进行了研讨,在符合税法规定和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检查人员认可了企业部分观点。为使最终评估得出的股权交易价格更为公平、合理,符合公允条件,武进地税局稽查局选定了两家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让企业从中选择其一作为第三方,对股权价格进行评估。
随后,A公司选定的中介机构对股权转让当期J银行实际资产、经营状况、市场购销等因素进行客观分析,结合同期J银行股权交易市场价格水平,得出每股3.01元的评估价格。检查人员依据此价格,对A、B两家企业股权交易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
最终,武进地税局稽查局根据A、B两家企业股权交易实际情况,对A公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1.A公司原持有的J银行股份每股成本1.58元,低于此前财务人员所称的1.62元每股成本,A公司转让3000万股给B公司,少申报财产转让收入12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万元,加收滞纳金6.1万多元,并处罚款15万元。2.A、B公司间转让股权为关联交易,应以3.01元每股的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需补缴企业所得税1042.5万多元,并加收利息130.9万多元。因A公司交易当年未按规定报送相关业务报表,按规定处罚款2000元。
A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表示认可,按时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A 疑点凸显 关联企业低价转让股权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地税局稽查局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发现的疑点,追踪调查,查实A建筑工程公司向关联企业转让股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1072.5万多元,加收滞纳金6.1万多元,加收利息130.9万元,罚款15.2万元的处理决定。
不久前,武进地税局检查人员按行业专项检查计划,对A建筑工程公司2012年~2013年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A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向B投资公司转让J银行3000万股股票,每股转让价格为1.62元,总金额4860万元。但此次股权转让交易,A公司并未进行纳税申报。
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称,收购J银行股权时,除了支付每股1元股本外,还接受了银行一部分不良资产,这笔不良资产折算为每股0.62元,合计收购总成本为每股1.62元。因为是平价转让股权,没有收益,因此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存在疑点:J银行虽不是上市银行,但其在当地知名度颇高,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在常州金融机构中均名列前茅,这样一家银行的股权,A公司为何要平价转让?
检查人员当即仔细查阅企业账簿,其中当期有一笔额度为4205.7万多元的借款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这笔资金的来源方正是股权转让的受让方——B公司。检查人员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九条规定,A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元,B公司给其的借款已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A、B两家企业符合关联企业条件,其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属关联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应核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该笔股权交易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承认与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A公司人员认为,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规定,企业此次股权交易是平价转让,未使国家税收减少,因此该交易不应作定价调整。
检查人员向企业人员表示, 在该项交易中,如果A公司将自己持有J银行的股权平价转让给B公司后,虽然A公司转让所得减少,但B公司接受J银行股权后,其当期马上再将J银行股权转让给第三方,A公司转让减少的所得会通过B公司转让J银行股权增加的所得实现,在此情况下,该笔交易转让所得的总体税收收入不减少。但是B公司并没有当期转让股权,那么此项纳税义务递延至以后年度转让实现时,由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不确定性,客观上就会减少当期税收收入。因此,A公司与B公司股权交易情况不符合(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三十条所述情况,需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对股权交易作定价调整。
B 外部调查 第三方数据确定股权成本
虽然A公司接受了检查人员对该项交易作定价调整的意见。但如何准确、公允地核定该项交易的股权成交价格,并确定A公司持股的实际成本,是摆在检查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A公司交易前掌握的J银行股权来源渠道多样,既有原始股,又有收购的股份及配股。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财务人员只是按照管理层指示处理账目,并不了解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并且A公司对该笔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不规范,并未按规定采用成本核算,转让收益也未在账目上反映。
为更多了解被交易股权的情况,检查人员对J银行进行了调查。检查人员了解到,由于J银行股东较多,企业间股权交易较频繁,为了规范股权管理,增强股权流动性及保障股东合法权益,J银行已委托常州市股权托管中心对其股权交易进行托管。2011年7月15日之后,以J银行股份为标的的股权交易活动,均在该股权托管中心完成。
检查人员立即赶往股权托管中心了解情况,从这里查询到了之前A公司历次获得J银行股份的数量和成本,经过核算,最终确定A公司转让的股权成本为每股1.58元。同时,检查人员查询到2012年12月这一时段内,J银行在该股权托管中心实际成交股权的加权平均价格为每股3.4元。检查人员认为,此价格可作为核定A公司与B公司股权交易价格的依据。
C 股价核定 税企意见出现分歧
检查人员向A公司出示了从股权托管中心获得的J银行股权的调查信息,并向A公司表示,将以A、B两公司交易时,股权交易中心同期实际成交股权的加权平均价格每股3.4元,作为重新核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对此,A公司并不认可,企业人员认为每股3.4元价格过高,有失公允。
不久,A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交了一份由企业自行聘请的某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该报告中评定A、B两公司股权交易价格为每股1.98元,由于该报告中并未注明采取何种评估方法得出此价格,检查人员当即对报告进行了否决。
随后,A公司又向检查人员提交了由同一家评估机构出具的另外一份评估报告。该报告中称,参照3家同规模上市城市商业银行股权价格信息实施评估,由于J银行不是上市银行,其股份缺少流通性,同时A、B两家企业交易的股权数量达不到控股J银行的份额,因此评估时以3家上市银行收盘价均价为基础,去除市场供求对股价的影响等因素,得出A、B两家公司所交易股权单价应为每股2.24元。
检查人员对于A公司再次提供的评估报告并不认可。检查人员认为,该评估报告与之前那份不具有专业水准的报告由同一家评估机构出具,可信度低。此外,评估价格波动较大,有失公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中对于交易‘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解释:“转让价格低于交易时市场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A公司评估价格仅为每股2.24元,低于当期常州股权托管中心J银行的市场加权平均转让价格3.4元的70%。因此,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不具有合理性。
经过多次约谈,A公司认可了检查人员关于评估报告价格不合理的说法,但其对税务机关3.4元的核定价格依旧表示异议。A公司负责人认为,其一,股权托管中心12月份最大成交数量仅为500万股,而A、B两家企业转让股份数额为3000万股,数量上不具有可比性。通常股权转让数量越大,单股转让价格越低,因此按挂牌价为依据核定本次交易股份转让价格有失公允。其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其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成交价应视为公允价格。但J银行并非上市公司,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其股份转让挂牌及成交价并非全部公允。因此无论取最高价、最低价还是平均价均有失公允。而J银行当期每股净资产不受买卖双方潜在交易因素影响,以此为基础作为核定价格的依据较为合理。其三,2013年底,J银行曾以2.15元每股的价格非公开增发普通股股票500万股,普通股增加后,每股收益因此被分摊变小,股权转让价格也会随之降低,股权价格核定时此因素应考虑在内。
D 引入中介 客观核定交易价格
针对企业提出的不同意见,检查人员进行了研讨,在符合税法规定和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检查人员认可了企业部分观点。为使最终评估得出的股权交易价格更为公平、合理,符合公允条件,武进地税局稽查局选定了两家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让企业从中选择其一作为第三方,对股权价格进行评估。
随后,A公司选定的中介机构对股权转让当期J银行实际资产、经营状况、市场购销等因素进行客观分析,结合同期J银行股权交易市场价格水平,得出每股3.01元的评估价格。检查人员依据此价格,对A、B两家企业股权交易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
最终,武进地税局稽查局根据A、B两家企业股权交易实际情况,对A公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1.A公司原持有的J银行股份每股成本1.58元,低于此前财务人员所称的1.62元每股成本,A公司转让3000万股给B公司,少申报财产转让收入12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万元,加收滞纳金6.1万多元,并处罚款15万元。2.A、B公司间转让股权为关联交易,应以3.01元每股的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需补缴企业所得税1042.5万多元,并加收利息130.9万多元。因A公司交易当年未按规定报送相关业务报表,按规定处罚款2000元。
A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表示认可,按时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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