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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月薪与年终一次性奖金相互调剂可节税

添加日期:2012年12月05日

  

为奖励和激励职工,企业往往在年底给职工发放奖金等额外收入,但是从税收角度考虑,这样做并没有充分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或者说没能够完全实现预期的目的,因为一部分发给职工的收入还要缴税。

对于员工拿到的工资薪金总额,可以合理安排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比例,使得工资薪金总额缴纳最少的个人所得税。在具体操作时,企业应分不同情况来做:

对于低收入者来说,或许会存在各月工资均低于费用扣除额,而年终奖稍高的情况。在实行绩效考核的企业,每月只给职工发放基本工资或底薪,年底再发放年终奖、绩效工资或提成;或者每月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扣员工的业务保证金,年底按完成任务比例一次性返还。这些做法都可能对员工产生纳税上的不利影响,即员工每月的工薪低于3 500元,每月虽然无须纳税但是浪费了一定额度的费用扣除额,而年终一次性奖金大幅提高额度,加大了纳税金额。这时,企业应该将年终奖平摊到各月工资一部分,从而充分使用各月费用扣除额,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效果。

对于中高收入者来说,每月工资与年终奖金均较高。由于月工资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均能扣除速算扣除数,而年终奖虽然按平均每月奖金水平确定使用税率,但只能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相当于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因而年终奖税负较月工资税负重。企业在设计其薪酬方案时,应从整体节税效果进行试算,主体思路是让年终奖的级距上限用足,确定年工资额;或者将月工资的级距上限用足,再确定年终奖数额。

【案例】 林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 500元,该年林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 000元。

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案进行比较(扣除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3 500元计算)

方案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 000元。则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 500+3 000-3 500=4 000()4 000元适用的税率为10%,于是,每月应纳税额为4 000×10%-105=295()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295×12=3 540()

方案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0 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 000元。则除7月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4 500-3 500=1 000()1 0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3%,每月应纳税额为1 000×3%=30()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 500+10 000-3 500=11 000()

7月份应纳税额=11 000×25%-1 005=1 745()

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一个纳税年度此法每人只许用一次,全年分次发放奖金的,也只能用一次。因此,年终奖金为26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105(根据26 000/12=2 167确定),此时,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6 000×10%-105=2 495()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0×11+1 745+2 495=4 570()

方案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 000元。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 500-3 500=1 000(),每月应纳税额为1 000×3%=30()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 000,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105(根据36 000/12=3 000)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36 000×10%-105=3 495()

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0×12+3 495=3 855()

由此可见,年终奖金按月平均发放方式是税负最轻的情形。从上述筹划分析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奖金按月发放的方式税负最轻,而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的税负则较重。

 

那么,在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之间,还存在什么技巧呢?再来看第四种发放方式。

方案四: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 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4 000元。此时,除7月份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 500-3 500=1 000(),每月应纳税额为5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 500+12 000-3 500=13 000()7月份应纳税额为13 000×25%-1 005=2 245()

年终奖金为24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105(根据24 000÷12=2 000元确定),于是,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4 000×10%-105=2 295()

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0×11+2 245+2 295=5 090()

根据月度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规则,可以用数学分析方法求得在总薪酬不变前提下的最小应纳所得税,具体见下表(总薪酬X和月度发放Y以及扣除五险一金等免税部分Z后列示为,X=12Y+Z)

【案例分析】 某员工在扣除五险一金等免税部分后的全年总薪酬为100 000元,根据判断,处于上表序号4档,那么月度应发放6 833[(100 000-18 000) ÷12],年终奖应发放18 000元。

在上述分配方案下,每月发放金额扣除3 500元后,适用税率表中的级数2,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则每月纳税金额为228[(6 833-3 500)×10%-105],年终奖发放金额除以12后,适用税率表中的级数1,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则年终奖纳税金额为540(18 000×3%-0),全年工资薪金合计纳税金额为3 276(228×12+540),全年纳税额占全年总薪酬的3.27%,该纳税额为工资薪金其他分配方案中的最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员工之间的工资薪金经常存在差异,各员工实际薪金准确的月度和年终发放分布可根据上表计算确定,以免过度发放。如按照筹划方案计算的月度发放薪酬大于现行月度发放金额,则会造成年终发放时纳税压力较大,可考虑在未来剩余的月份中按照上述税收筹划方案适度提高月度发放金额。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销售人员的薪酬激励,许多企业往往采用将报酬与销售额捆绑的方法,即每年年终按销售人员的销售额一次发放销售奖金。此种方法对于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十分有利,但是从税收角度分析,可将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从销售奖金中剥离,实报实销,从而均衡奖金金额,降低整体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达到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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