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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添加日期:2012年12月05日

 

企业由于管理不慎或者其他原因,在盘点固定资产时,偶尔会出现盘盈或盘亏的情况。企业对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的处理非常重要,稍有差池,便会带来纳税风险。对此,笔者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财税处理做详细介绍。

 

会计处理

()盘盈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漏报或错报: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固定资产盘盈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作为前期差错,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不可能,如果企业出现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由于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固定资产,故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调解利润的可能性。

企业在盘盈固定资产时,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次再计算应纳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接着补提盈余公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最后调整利润分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税务处理

()盘盈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即固定资产盘盈税法上作为企业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项确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即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盘亏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盘亏作为实际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账面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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