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餐费支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添加日期:2017年06月05日
每个企业财务人员都会遇到关于餐费会计核算与税务的问题,餐费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又繁琐,究竟如何处理才好呢?在有些地区税务执法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其实这不完全正确。从定性的角度来讲,业务招待费应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然而,往往有的税务机关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难道只要是吃饭餐费支出就一定是业务招待吗?显然不是。虽然,税务实践中可能是处于方便征收管理的需要,因为无法对餐费发票进行区分,所以统一给认定为业务招待费,但这样一刀切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下面老顾给大家分析一下几项具体的餐费支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供大家参考。
1、公司统一供应午餐支出
有的公司现在没有自己的食堂,会给员工统一订午餐,公司统一结算,供餐单位给公司统一开具餐费发票。
在会计核算上应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将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
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2、公司会议的用餐支出
公司组织员工开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工作总结会议等,参会人员的会议用餐支出。
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该将公司工作会议的用餐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会议费”科目核算。
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3、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
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
在实务核算中,更多参照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职工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计入“差旅费”科目核算。
在所得税处理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4、职工加班的餐费支出
员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公司规定加班,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公司,一般公司都会按一定标准给报销餐费。
对这种加班的餐费支出,在会计处理实务中一般都是在“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
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5、开董事会期间的餐费支出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利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因此开董事会期间的餐费支出,应该在“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科目核算。
在所得税处理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开董事会期间的餐费支出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6、招待客户的餐费支出
这种情况下,餐费支出就属于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在会计处理上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毫无争议。
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综上所述,企业发生的餐费支出应该根据实际业务区分,分别计入不同的明细科目核算。总之,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不是所有的餐费都叫业务招待费,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