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填报小企业利润表应关注“明细项目”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07日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小企业利润表与大中型企业利润表相比,增设不少明细项目。笔者认为,小企业利润表中增设的明细项目对于小企业纳税申报资料的比较与核对,详细说明小企业纳税调整的内容,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对小企业利润表的“明细项目”内容及其作用谈一点粗浅之见,供方家批评指正。
小企业利润表明细项目的内容
小企业利润表中的“明细项目”是指在利润表中具体项目下,另设详细项目,具体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销售费用项目、管理费用项目、财务费用项目、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等六项内容。
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销售费用项目包括商品维修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等;管理费用项目包括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和研究费用等;财务费用项目包括利息费用等;营业外收入项目包括政府补助等;营业外支出项目包括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和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属于变化比较大的项目。该项目中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排污费等属于新增内容。其中,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要求计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不在利润表内单独反映,只是在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在利润表内单独反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印花税,属于企业的“小四税”,原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计入“管理费用”账户,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排污费两项内容,原来计入“管理费用”账户,现在通过“营业税及及附加”账户,并在利润表内单独反映。
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是小企业通过明细核算,详细提供小企业上交的、除了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外的各种税费,便于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稽查活动。
销售费用项目
小企业利润表中的销售费用项目要求详细反映商品维修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等,目的是要求小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企业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条规定,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出顺延而已。利润表明细项目中,单独反映商品维修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等,可以方便纳税申报人员计算其税前扣除部分,也便于税务稽查人员根据利润表明细项目稽核。
管理费用项目
如前所述,管理费用项目包括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和研究费用等。该项目中,这些费用,会计处理与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不一致。
其中,对于开办费,《小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开办费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可以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以分3年摊销。但企业所得税税法未列明长期待摊费用如何摊入成本费用,如何税前扣除。实际工作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处理开办费用,也可以一次计入管理费用账户,但要在利润表中详细说明,单独反映。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小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开办费,虽然《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对于业务招待费,《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全部一次性扣除。但《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税前扣除金额有一个扣除幅度:最高为当年业务招待费的60%,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于研究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一次性列入成本费用,全部扣除,但所得税法要求,符合条件的,可加计50%扣除,即按150%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里的研究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这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界定是关键,它是以中国境内是否形成相应的研究开发成果为标准来认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通过规章进行明确。
财务费用项目
财务费用虽然有很多内容,但利润表项目要求提供的明细项目主要是利息费用等。这里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基本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既包括小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包括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的利息费用。
第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既包括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包括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还有贴现票据的贴现利息。
第三,小企业从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这里的利息收入仅指小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和欠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是将小企业自有资金存入银行,从而由银行向其支付的利息收入。欠款利息收入是其他企业或个人不能按期履行对小企业支付款项的义务,而使得本来应该属于小企业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仍然属于有支付义务的企业或个人所有而支付的利息收入。但债券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而不是冲减财务费用。
最后,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费用实际上是利息净支出,利息费用扣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如果一旦出现利息净收入现象,也应当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即冲减财务费用。
营业外收入项目
营业外收入项目虽然很多,但利润表项目要求提供的明细项目主要是政府补助。
这里的政府补助对应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补贴收入。该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项目
营业外支出项目包括的项目很多,但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明细项目主要包括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和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等。
坏账损失和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属于一类内容。它们对应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坏账损失。其中,坏账损失是指小企业无法收回的或者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是指小企业持有长期债券投资可能会因发行人资不抵债、现金短缺、破产、清算等原因而无法收回的本金和收到的利息。这类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而产生的损失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小企业会计准则》为简便小企业会计核算、减少所得税纳税调整,而将长期债券投资损失确认条件和处理方法改为与税法完全一致的直接转销法,计入营业外支出,并在利润表内单独反映。
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是指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为了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便于小企业会计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工作负担,《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的条件及其处理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但在利润表中应单独作为明细项目列报。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是指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非人力所能抗拒或者阻止的因素等而发生的自身财产的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所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的扣除项目与税法规范一致,也应该在小企业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税款的滞纳金,其目的是督促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减少欠税,保证税款及时入库。虽然税收滞纳金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从税前列支。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税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而应该从税后利润中抵扣。因此,为便于纳税调整,小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支出单独反映税收滞纳金,方便税务稽查人员核对企业纳税调整,进行税务稽查。
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是指小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所转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该费用大于处置固定资产回收金额的部分为清理损失,否则,为营业外收入。这里,小企业利润表单独反映部分为小企业的清理损失。
会计人员在填制利润表时,应注意上述明细项目,其内容应详细填写,明确其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勾稽关系,以便真实反映小企业盈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