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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

监管期内转让设备是否须补缴退税?

添加日期:2017年03月23日

 

问题:某科研所今年1月,由于设备更新需要,科研所将原有一套旧设备出售。该设备于2013年5月购入,专门用于产品研发,税务机关已按规定就这台设备为科研所办理了退税。今年1月,科研所将这套设备出售。税务机关得知消息后,要求科研所补缴以前退还给他们的税款。请问是否正确。 

 

答:〈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第十一条规定,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的起始时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必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据此,监管期不足5年转让国产设备,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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