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股东利润分配后需补交所得税么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12日
问:A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主营租赁业务,缴纳营业税,10年末净利润400万,10年已交所得税税额10万。该公司的股本结构是由三家公司组成,这三家公司均为查账征收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11年A公司要将这400万进行利润分配。请问三家公司得到投资收益后还需要补交所得税吗?A公司是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税率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5%征税,而股东是一般纳税人按利润总额的25%征收,这样分配后也不用补交所得税吗?
答:因为都是内资企业,所以分得的股利不再交纳企业所得税了。
不需要不交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