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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莱家纺积分调节利润之辩

添加日期:2012年09月07日

近日,网上盛传罗莱家纺所实行的积分促销未及时确认费用,涉嫌调节利润近千万元。

授予客户奖励积分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罗莱家纺的报表列示是否有操作利润的嫌疑?我们从罗莱家纺事件着手,来一步步揭开这些疑问。

罗莱家纺是销售积分获取及折合现金使用等方面制度化程度较高的公司,不论是其实体店销售体系还是电子商务销售体系,均采取了以积分促销售的营销策略。

 

事件回放

有观点认为,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给予客户方可抵用现金的积分时,应当按照积分对应的公允价值计提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费用,进而抵减当年度实现利润。而从罗莱家纺披露的财务数据来看,2011年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科目期初期末余额均为零,以此推断,要么该公司客户在当年年底前全部行使了积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要么就是罗莱家纺没有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预计负债,进而导致少计销售费用、虚增利润。

而根据该公司年报数据披露,2011年度仅发生“销售费用—— —促销费”2806.09万元,较预计负债理论计提金额少了766.91万元。若考虑到“促销费”发生额中还包括一些特定事项费用发生,则被列支到费用中的促销费不只包括积分兑换,两组数据之间的实际差额将会更大。

这就是网上盛传的罗莱家纺积分销售之惑。不过,我们用专业的观点加以剖析,就不难发现这一规定存在的一些漏洞。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以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要求采用递延收入法,并不是报道中所说的预计负债法。

而上述报道认为,罗莱家纺2011年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科目期初期末余额均为零,便断言该公司未及时将积分确认预计负债和营业费用,涉嫌调节利润近千万元,理论上有点欠妥。至于罗莱家纺对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是否采用了递延收入法,其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附注未见披露。

假设罗莱家纺对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采用递延收入法,则网上盛传的其积分销售之惑,看完此文便可茅塞顿开了。

 

购货返积分如何入账

授予客户奖励积分业务,简称“购货返积分”,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者折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

购货返积分的销售方式,可以吸引顾客再次消费,维系良好的客户关系。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再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对奖励积分业务没有规范,实务中的操作则五花八门,并不统一。《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 —收入》第13条和第19条对于消费积分会计处理提供了两种方法:一是将部分销售收入分配到积分,对这部分销售收入的确认进行递延(简称“递延收入法”);二是将提供积分奖励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简称“预计负债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该业务的处理作出了规范,这与《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相一致,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第一种处理方法—— —递延收入法。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企业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物品的公允价值或利用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 积分的公允价值。

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企业因提供奖励积分而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收和应收对价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有关亏损合同的规定处理。

以上文字可以归纳为以下会计处理:确认收入的金额=递延收益×(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授予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递延收益(积分的公允价值)兑换时:借:递延收益贷:主营业务收入注:以上分录暂不考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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