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热点问题
添加日期:2016年11月23日
问题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或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2:对享受财税〔2016〕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第三条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二)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问题3:对享受财税〔2016〕98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审核此项税收优惠,还是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办理税收减免?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科技园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