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
铺子租出去了,各类收入咋缴税
添加日期:2016年10月28日
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经营出租商铺,其商铺于2016年4月30日前以自建方式取得。租金收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2016年7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收取房屋租金220万元。
2.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销售自来水1000吨,不含税销售单价2.36元,价款2360元,进项税额70.80元。另外,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污水处理费,每吨单价1.10元,价款1100元,合计支付总价款3530.80元。
3.取得供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电力不含税价款50000元,进项税额8500元,合计总价款58500元。
上述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认证,进项税额8570.80元已申报抵扣。按房租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6年7月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全额结算水电费计62030.80元。
甲公司咨询:1.自来水公司开具的污水处理费普通发票,本公司能否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承租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否缴纳增值税?2.向承租方销售电力和自来水,怎样开具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分析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因此,自来水公司向甲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做法是正确的,甲公司不能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承租方收取污水处理费,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应与销售自来水一并开票缴纳增值税
2.甲公司提供房屋经营租赁业务,并向承租方销售电力与自来水,应适用兼营业务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试点纳税人从事兼营业务,其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因此,甲公司应分别核算出租收入和水电费销售额。
出租收入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电力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8500元,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价款50000元,销项税额 8500元,应纳税额0元(8500-8500)。
销售自来水按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生产销售自来水,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甲公司不属于自来水生产企业,向承租方收取自来水价款(含污水处理费),应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不含税价款=3530.80÷(1+13%)=3124.60(元)
销项税额=3124.60×13%=406.20(元)
应纳税额=406.20-70.80=335.40(元)
会计处理:
水电费总价款=58500+3530.80=62030.80(元)
水电费收入=50000+3124.60=53124.60(元)
销项税额=8500+406.20=8906.20(元)
借:银行存款 62030.8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3124.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906.20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国税局、税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
1.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收取房屋租金220万元。
2.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销售自来水1000吨,不含税销售单价2.36元,价款2360元,进项税额70.80元。另外,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污水处理费,每吨单价1.10元,价款1100元,合计支付总价款3530.80元。
3.取得供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电力不含税价款50000元,进项税额8500元,合计总价款58500元。
上述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认证,进项税额8570.80元已申报抵扣。按房租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6年7月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全额结算水电费计62030.80元。
甲公司咨询:1.自来水公司开具的污水处理费普通发票,本公司能否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承租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否缴纳增值税?2.向承租方销售电力和自来水,怎样开具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分析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因此,自来水公司向甲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做法是正确的,甲公司不能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承租方收取污水处理费,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应与销售自来水一并开票缴纳增值税
2.甲公司提供房屋经营租赁业务,并向承租方销售电力与自来水,应适用兼营业务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试点纳税人从事兼营业务,其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因此,甲公司应分别核算出租收入和水电费销售额。
出租收入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电力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8500元,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价款50000元,销项税额 8500元,应纳税额0元(8500-8500)。
销售自来水按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生产销售自来水,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甲公司不属于自来水生产企业,向承租方收取自来水价款(含污水处理费),应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不含税价款=3530.80÷(1+13%)=3124.60(元)
销项税额=3124.60×13%=406.20(元)
应纳税额=406.20-70.80=335.40(元)
会计处理:
水电费总价款=58500+3530.80=62030.80(元)
水电费收入=50000+3124.60=53124.60(元)
销项税额=8500+406.20=8906.20(元)
借:银行存款 62030.8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3124.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906.20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国税局、税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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