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以往年度未享受的税收优惠可否申请享受
添加日期:2016年08月11日
问:我单位2014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会计失误,导致未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现在可否申请补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若你单位2014年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则2016年可以申请减免税并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