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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规定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公司未拨缴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而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数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会计核算上,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计量是这样规定的: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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