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筹划

营改增后如何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金

添加日期:2016年08月12日

   某建筑公司2016年7月共有3个项目,其中甲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乙和丙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购进原材料800万元(不含税),其中用于丙项目300万元,用于甲项目和乙项目的原材料无法准确划分。当月取得甲项目收入300万元、乙项目500万元、丙项目400万元(均含税)。该公司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公式中,分子分母应区分征税还是免税来确定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对于非免税的一般性收入,应当可以按不含税收入进行换算。因此,对于公式中的分子分母应按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如果同时涉及免税收入,则对免税收入不需要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另外,分母中的销售额是指企业当期不能划分的项目的销售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入原材料等时,没有明确用途,即没有明确是用于应税、免税还是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并且在使用时既用于应税,又用于免税或简易计税办法项目,同时又无法划分混用的进项税部分。为此,应该将当期移送使用的可以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金剔除。
  上例,甲项目不含税收入=300÷(1+3%)=291.26(万元),乙项目不含税收入=500÷(1+11%)=450.45(万元),丙项目不含税收入=400÷(1+11%)=360.36(万元),该公司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00×17%×291.26÷(291.26+450.45)=20.03(万元)。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246269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