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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

购买代理权也能抵扣进项税

添加日期:2016年08月12日

   甲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初购买乙副食品公司在浙江的总代理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32万元,甲公司该业务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甲公司购买的乙副食品公司在浙江的总代理权,属于外购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属于不能抵扣的情形。
  由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涵盖面非常广,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具体使用对象,因此,将其从不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的无形资产允许全部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中剔除,即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因此,甲公司购买的总代理权只要不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作者单位:浙江省青田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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