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高新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添加日期:2016年07月15日
为鼓励某些行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力度,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也有所放宽。迄今为止,有两种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和一项特殊规定。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5%比例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基础性政策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除特殊规定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一律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范围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两类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8%比例扣除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原来只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才可以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范围内税前扣除,财税〔2015〕63号文件将其扩大到全国所有高新技术企业。这里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类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一是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是航空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三是核电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综上所述,软件和集成电路的职工培训费用、航空企业的空勤训练费用、核电企业的操纵员培养费必须单独核算,据实税前扣除,必须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它们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不挤占职工教育经费份额,反之也不得将应限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计入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5%比例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基础性政策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除特殊规定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一律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范围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两类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8%比例扣除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原来只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才可以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范围内税前扣除,财税〔2015〕63号文件将其扩大到全国所有高新技术企业。这里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类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一是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是航空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三是核电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综上所述,软件和集成电路的职工培训费用、航空企业的空勤训练费用、核电企业的操纵员培养费必须单独核算,据实税前扣除,必须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它们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不挤占职工教育经费份额,反之也不得将应限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计入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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