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应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
添加日期:2016年07月08日
营改增后,我国居民企业向境外支付劳务费或无形资产使用费等,需要按现行增值税规定依法扣缴增值税并办理相关扣缴手续。否则,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责令企业补扣补收并依法处理。企业支付境外费用时,要注意哪些涉税事项?
税收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其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境外支付流程
1.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首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未办理过扣缴税款登记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企业,一般应在与非居民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扣缴义务人信息表》。
2.办理合同备案。境内企业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一般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同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书面说明(应包含中外方名称、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执行期限、所得性质、金额、币种、涉税种类、各税种税款负担方、税后实际支付额、税额等信息)、资料受理清单、来华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增值税纳税判定信息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对外支付备案。境内企业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规定范围内的外汇资金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对外支付备案。同时报送以下相关资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资料受理单(对外支付备案)》等。为减少税收风险,企业还可提供下列资料:与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或境外机构要求付款的文书复印件、对外支付项目的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等。
4.注意事项。报送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注明“本译文与外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相关表格格式请勿改动,须提交电子文档的请带U盘;所有报送的表格各项内容均应据实填写完整,不应空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本次付汇金额”为扣缴税款后(居民企业签订包税合同除外)金额。税款包括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缴纳的相应全部税款等。
5.企业所得税扣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境外支付时还可能涉及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扣缴范围与增值税扣缴范围不完全一致,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国税局
税收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其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境外支付流程
1.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首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未办理过扣缴税款登记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企业,一般应在与非居民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扣缴义务人信息表》。
2.办理合同备案。境内企业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一般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同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书面说明(应包含中外方名称、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执行期限、所得性质、金额、币种、涉税种类、各税种税款负担方、税后实际支付额、税额等信息)、资料受理清单、来华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增值税纳税判定信息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对外支付备案。境内企业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规定范围内的外汇资金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对外支付备案。同时报送以下相关资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资料受理单(对外支付备案)》等。为减少税收风险,企业还可提供下列资料:与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或境外机构要求付款的文书复印件、对外支付项目的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等。
4.注意事项。报送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注明“本译文与外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相关表格格式请勿改动,须提交电子文档的请带U盘;所有报送的表格各项内容均应据实填写完整,不应空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本次付汇金额”为扣缴税款后(居民企业签订包税合同除外)金额。税款包括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缴纳的相应全部税款等。
5.企业所得税扣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境外支付时还可能涉及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扣缴范围与增值税扣缴范围不完全一致,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国税局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