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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添加日期:2016年07月01日

  问: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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