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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筹建期广告宣传费可以向后结转扣除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31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
  关于业务招待费,提醒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细分,并不一定发生了餐费等面向客户的支出就是业务招待费,筹建期间要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如企业还没有开始生产经营,产品还没有形成,招待各地来的客商举办的本企业未来产品的介绍活动发生的费用,也可能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或会议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差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经常难以区分。比如单位召开会议,往往在租用的酒店或宾馆内统一用餐,而这部分餐饮支出,往往被列支为会议费等。又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给客户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则也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此,要求纳税人一定要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逾越政策的规定,想当然地处理业务招待费,否则将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或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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