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企业累计开票金额不到50万为何还要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
添加日期:2012年08月24日
问:某生产企业2011年5月成立,至2012年4月开具发票金额51万,但企业2012年4月的一笔业务在5月发生了退货,将该笔红字业务计算入内后,企业累计开票金额并不到50万,为什么主管税务机关仍要求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一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因此,2012年5月至2012年4月该生产企业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已超过5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发生的退货业务,红字冲销发生在2012年5月,并不影响企业前期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