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
“营改增”,企业准备好了吗?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15日
在期盼、困扰、焦灼的等待中,《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终于落地了!5月1日,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将一次性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企业在5月1日营改增实施之前,需要具体谋划哪些事情呢?
企业组织架构的设计
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存在重复征税,流转环节越多,税收负担越重。因此营改增前,企业进行拆分时,如果拆分后供应链上的合作方出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就会造成抵扣链条的弱化或中断,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因此企业拆分需谨慎,换言之,营改增前企业的拆分受到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种种制约。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最大的优点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但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抵扣链条是完整的,也就是流转环节的上下游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时上游企业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成为下游企业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从而达到环环抵扣、避免重复征税的目的。
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在设计组织架构时,只要拆分后的企业均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纳税人,则无论是分是合,流转税的负担都不会增加—— —也就是说营改增后企业的拆分、组织架构设计基本上不再受流转税的约束。
过渡期梳理相关项目
即将营改增的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过渡期政策—— —已施工但尚未完工的建筑项目、已开发但尚未销售或未销售完毕的房地产项目、已借贷但尚未到期的款项应如何过渡?此时,公司要与客户协商确定选择何种计税方式。对于老项目,文件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5%。
换言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该如何选择呢?进行这一选择的关键在于下游客户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为一般纳税人,且该项目存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应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无论选择哪种计税方法,都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收集、整理老项目的资料信息,将老项目和新项目准确、分别核算,避免由于混为一谈增加自身负担;与客户进行充分协商,根据双方商谈的结果,选择合理的方式,确定结算价格。
企业还要合理确定对外报价,但切记营改增不是涨价的理由。
很多人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相应服务的价格应该上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如果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确实只减不增,那么企业对外报价不应该上涨。
例如:某工程公司营改增前承接一项工程,含增值税的材料成本为58.5万元,劳务费、管理费及税金共计41.5万元(含3.3万元营业税),利润10万元, 该工程报价为110万元。
营改增后,若该公司购买的材料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材料成本为5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劳务费、管理费及税金共计38.2万元(剔除3.3万元营业税),利润10万元,该工程不含增值税报价为98.2万元,增值税10.802万元,价税合计为109.002万元,可见在企业成本、费用、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并未由于营改增导致价格上涨。
而营改增后一旦企业由于未能取得合格的扣税凭证而出现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时,则会增加企业的成本,降低企业的利润;一旦全行业都存在这一问题,则可能会导致行业价格上涨。
此外,企业还应梳理合同条款,规范格式合同。
营改增后企业至少需要从以下3个方面关注合同条款:(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是否含税,避免产生歧义,引发纠纷;(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付款时间,因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结算方式、发票开具时间息息相关,企业应避免由于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引发税企争议;(3)关注合同名称对于税率的影响,谨慎选择签约项目名称。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的税率多达5档,17%、13%、11%、6%和零税率,不同项目适用的税率不同,对于业务内容相近、但由于签约项目名称不同可能导致的税率差异,需要引起各方关注。
例如,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1%,则企业在出租仓库过程中,面临两种选择,仓库租赁和仓储服务,如果选择仓库租赁,则属于不动产租赁,适用11%的税率;一旦选择仓储服务,则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因此相关部门在确定签约名称时,需要注意不同项目名称所适用的税率及对应的报价。
修订财务报销制度
营改增是一个系统工程,会影响到企业的采购、销售、报价、合同、财务核算、业务流程、组织架构等方方面面,为此企业应该成立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邀请企业各个部门的人员参与,制定系 统的营改增工作指导意见。
同时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有时间限制,因此企业应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修订本单位的财务报销制度,并将是否及时、准确取得并规范保存相应票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发起报销流程纳入考核体系,以引起相关人员的充分重视—— —高管人员一定要意识到,营改增工作指导意见制订得再合理,但无法落到实处、无法引起一线人员的关注都将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因此必须将相关制度与绩效考核挂钩。
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采购都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报销。
并不是所有的采购都能抵扣进项税额,比如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反而会增加财务的工作量—— —该发票需要先认证再做进项税额转出,一旦不认证则会形成滞留票,此时与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如直接取得普通发票。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外购货物的用途确定取得何种票据。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远远高于普通发票或无发票的价格,导致企业的利润不但不上升,反而下降,则企业不应该以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供应商的选择标准。
加强对一线业务人员取得发票的培训同样重要。
企业在对外采购过程中是否及时取得发票,发票是否准确、规范,发票保管是否符合要求,发票监制章、发票内容是否正确,报销是否及时,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成本核算,而且关系到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企业需要全面、系统地对一线业务人员进行培训,避免因小失大。
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谨慎对待挂靠经营,充分预计层层分包和转包的风险。对于建筑业而言,挂靠经营、层层分包和转包属于业内不成文的通行做法,但层层分包和转包不符合《建筑法》的规定,挂靠经营在税务上也面临着种种操作风险,营改增后如何规范才能够降低涉税风险需要仔细研究,慎重对待。
同时,企业万不可耍小聪明,防范税务机关“秋后算账”。企业在应对营改增时,经常会问的一个问题是,现有项目的材料已经使用,但发票尚未开具,能否等到营改增之后再开具,进而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属于典型的耍小聪明而缺乏大智慧、缺乏全局观念的想法。因为一旦企业将现有项目的材料成本记入营改增后的项目,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时就会出现数据异常,引发稽查。
此外,更严重的问题是一旦上述做法降低了现有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而虚增其增值额,导致土地增值税税负大幅上升,将使企业得不偿失。
在供应商选择方面,企业同样不可贪图一时利益,以报价最低、花钱最少作为选择供应商的标准;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大作为选择标准。上述两种情况都是以偏概全的想法。选择供应商时,企业应该以利润最大化、而非花钱最少或纳税最少作为选择标准。
企业组织架构的设计
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存在重复征税,流转环节越多,税收负担越重。因此营改增前,企业进行拆分时,如果拆分后供应链上的合作方出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就会造成抵扣链条的弱化或中断,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因此企业拆分需谨慎,换言之,营改增前企业的拆分受到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种种制约。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最大的优点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但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抵扣链条是完整的,也就是流转环节的上下游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时上游企业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成为下游企业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从而达到环环抵扣、避免重复征税的目的。
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在设计组织架构时,只要拆分后的企业均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纳税人,则无论是分是合,流转税的负担都不会增加—— —也就是说营改增后企业的拆分、组织架构设计基本上不再受流转税的约束。
过渡期梳理相关项目
即将营改增的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过渡期政策—— —已施工但尚未完工的建筑项目、已开发但尚未销售或未销售完毕的房地产项目、已借贷但尚未到期的款项应如何过渡?此时,公司要与客户协商确定选择何种计税方式。对于老项目,文件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5%。
换言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该如何选择呢?进行这一选择的关键在于下游客户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为一般纳税人,且该项目存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应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无论选择哪种计税方法,都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收集、整理老项目的资料信息,将老项目和新项目准确、分别核算,避免由于混为一谈增加自身负担;与客户进行充分协商,根据双方商谈的结果,选择合理的方式,确定结算价格。
企业还要合理确定对外报价,但切记营改增不是涨价的理由。
很多人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相应服务的价格应该上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如果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确实只减不增,那么企业对外报价不应该上涨。
例如:某工程公司营改增前承接一项工程,含增值税的材料成本为58.5万元,劳务费、管理费及税金共计41.5万元(含3.3万元营业税),利润10万元, 该工程报价为110万元。
营改增后,若该公司购买的材料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材料成本为5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劳务费、管理费及税金共计38.2万元(剔除3.3万元营业税),利润10万元,该工程不含增值税报价为98.2万元,增值税10.802万元,价税合计为109.002万元,可见在企业成本、费用、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并未由于营改增导致价格上涨。
而营改增后一旦企业由于未能取得合格的扣税凭证而出现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时,则会增加企业的成本,降低企业的利润;一旦全行业都存在这一问题,则可能会导致行业价格上涨。
此外,企业还应梳理合同条款,规范格式合同。
营改增后企业至少需要从以下3个方面关注合同条款:(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是否含税,避免产生歧义,引发纠纷;(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付款时间,因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结算方式、发票开具时间息息相关,企业应避免由于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引发税企争议;(3)关注合同名称对于税率的影响,谨慎选择签约项目名称。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的税率多达5档,17%、13%、11%、6%和零税率,不同项目适用的税率不同,对于业务内容相近、但由于签约项目名称不同可能导致的税率差异,需要引起各方关注。
例如,营改增后不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1%,则企业在出租仓库过程中,面临两种选择,仓库租赁和仓储服务,如果选择仓库租赁,则属于不动产租赁,适用11%的税率;一旦选择仓储服务,则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因此相关部门在确定签约名称时,需要注意不同项目名称所适用的税率及对应的报价。
修订财务报销制度
营改增是一个系统工程,会影响到企业的采购、销售、报价、合同、财务核算、业务流程、组织架构等方方面面,为此企业应该成立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邀请企业各个部门的人员参与,制定系 统的营改增工作指导意见。
同时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有时间限制,因此企业应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修订本单位的财务报销制度,并将是否及时、准确取得并规范保存相应票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发起报销流程纳入考核体系,以引起相关人员的充分重视—— —高管人员一定要意识到,营改增工作指导意见制订得再合理,但无法落到实处、无法引起一线人员的关注都将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因此必须将相关制度与绩效考核挂钩。
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采购都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报销。
并不是所有的采购都能抵扣进项税额,比如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反而会增加财务的工作量—— —该发票需要先认证再做进项税额转出,一旦不认证则会形成滞留票,此时与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如直接取得普通发票。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外购货物的用途确定取得何种票据。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远远高于普通发票或无发票的价格,导致企业的利润不但不上升,反而下降,则企业不应该以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供应商的选择标准。
加强对一线业务人员取得发票的培训同样重要。
企业在对外采购过程中是否及时取得发票,发票是否准确、规范,发票保管是否符合要求,发票监制章、发票内容是否正确,报销是否及时,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成本核算,而且关系到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企业需要全面、系统地对一线业务人员进行培训,避免因小失大。
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谨慎对待挂靠经营,充分预计层层分包和转包的风险。对于建筑业而言,挂靠经营、层层分包和转包属于业内不成文的通行做法,但层层分包和转包不符合《建筑法》的规定,挂靠经营在税务上也面临着种种操作风险,营改增后如何规范才能够降低涉税风险需要仔细研究,慎重对待。
同时,企业万不可耍小聪明,防范税务机关“秋后算账”。企业在应对营改增时,经常会问的一个问题是,现有项目的材料已经使用,但发票尚未开具,能否等到营改增之后再开具,进而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属于典型的耍小聪明而缺乏大智慧、缺乏全局观念的想法。因为一旦企业将现有项目的材料成本记入营改增后的项目,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时就会出现数据异常,引发稽查。
此外,更严重的问题是一旦上述做法降低了现有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而虚增其增值额,导致土地增值税税负大幅上升,将使企业得不偿失。
在供应商选择方面,企业同样不可贪图一时利益,以报价最低、花钱最少作为选择供应商的标准;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最大作为选择标准。上述两种情况都是以偏概全的想法。选择供应商时,企业应该以利润最大化、而非花钱最少或纳税最少作为选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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