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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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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三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

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

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

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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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

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

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

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

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

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

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

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

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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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五条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

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

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

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

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

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

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

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

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

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

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  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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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第六条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

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七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

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

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

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

收回。

第八条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

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

算。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

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

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

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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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

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

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

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

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

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

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

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

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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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

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他按照本准

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资产减值》处理。

第十六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

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

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

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

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

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

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

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三)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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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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