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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添加日期:2016年03月01日
内容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六项包括: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以下两项免征营业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免征印花税包括四项: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优惠税收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