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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减按3%征营业税
添加日期:2016年01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公告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范围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贷款、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贷款、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等11项列举项目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附: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一、粮食、棉花、油料、食糖、猪肉、化肥、羊毛等重要农产品(含农副产品)收储、调控、购销贷款
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贷款
三、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贷款
四、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
五、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
六、农业生产资料、技术改造、科技贷款
七、农业综合开发贷款
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九、农产品(含农副产品)仓储设施贷款
十、县域城镇建设贷款(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除外)
十一、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等其他专项扶贫贷款
十二、农业小企业贷款
公告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范围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贷款、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贷款、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等11项列举项目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附: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一、粮食、棉花、油料、食糖、猪肉、化肥、羊毛等重要农产品(含农副产品)收储、调控、购销贷款
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贷款
三、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贷款
四、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
五、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
六、农业生产资料、技术改造、科技贷款
七、农业综合开发贷款
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九、农产品(含农副产品)仓储设施贷款
十、县域城镇建设贷款(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除外)
十一、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等其他专项扶贫贷款
十二、农业小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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