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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
添加日期:2015年07月22日
内容摘要:资产管理计划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与目前操作模式保持一致,其融资成本不会受“营改增”影响。
金融业“营改增”可能采用的改革方案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2011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确定了“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衡过渡”的改革原则,方案规定了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为推动改革有序开展,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在计税方式上,明确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金融企业具有经营规模大、业务模式复杂、网点分布广泛、客户数量庞大、增值额较难确定、高度依赖信息系统等特点,因此金融企业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将更为复杂。在业界讨论中,目前银行和保险业呼吁采用一般计税法。在税率选择方面,如果采用11%的税率,则存款利息支出形成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如采用6%的税率,则存款利息支出形成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证券行业倾向于简易征收,但税率未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税率3%。因证券业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本文按照6%的税率对证券业测算。
资产管理业务“营改增”可能的实现形式
(一)银行业最终可能采取一般计税法
“营改增”的初衷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减少重复征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不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有悖于初衷。简易计税方法一般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而银行业的财务会计体系较为健全,产业链条长,虽然一般征收方式成本较高,但运用增值税的抵扣机制总体上有助于降低银行运行成本,提高专业化运行程度和经营效率,促进银行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但储蓄存款利息支出作为银行业最大的成本支出却很难获得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笔者建议银行业“营改增”采取一般计税法,适用6%的税率。
(二)现有税收优惠原则上继续保留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稳定税负”作为完善税制的要求。业界一般理解为既要保证企业的税负不要大幅增加,又要保证财政的相对稳定。“营改增”改革之初期也确定了“改、减、留、保”的原则。“改”就是将目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减”就是通过税率、出口退税等制度设计,实现结构性减税;“留”就是原来享受的优惠政策原则上继续保留;“保”就是收入归属不变,保地方的既得利益。因此,笔者认为资管行业的“营改增”将在充分考虑目前操作实际的基础上开展,应税范围不会出现实质性大幅变化。
(三)明确银行理财的定位
虽然由于《商业银行法》的限制,银监会称银行理财是委托代理关系,但从法律关系上看,银行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可能将在《商业银行法》修订中考虑放开银行从事信托业务),现在因为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地位未被认可,通过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实现信托关系。银行理财产品只是委托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管道,受益人最终负担的税收不应高于由受益人亲自管理的税负水平。
银行资产管理业务“营改增”涉税事宜
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公司均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在现阶段主要体现为理财产品的形式。
资管产品按照保本性质,划分为保本产品和非保本产品。保本产品因资产和负债均纳入银行表内核算,其税务问题并入金融产品。本文将集中讨论非保本产品“营改增”的涉税事宜。在理财产品认购和兑付形态上,可分为资金类和实物类(含实务选择权)两大类产品;在收益归属上,可区分为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和客户收益。
(一)银行中间业务收入部分将纳入“营改增”
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收取的产品管理费、财务顾问费、销售费等是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属于应税劳务的征税范围,在“营改增”过程中将受到影响。在目前理财业务的实际运行中,银行所收取的中间业务收入将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但是,银行为此所支付的人力成本、手续费支出等则很难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理财业务中间业务收入所面临的税务负担都将高于目前按照5%计征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水平。
(二)资金类资管业务客户收益部分将维持事实免税
在营业税制下,对投资收益要征收营业税,理财收益是否应视同投资收益缴纳税款,税务目前未有明确的规定。在应税主体方面,《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并未将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理财载体形式列为营业税纳税人,因此建议不应纳入“营改增”范围。
(三)融资方式相对成本变化
“营改增”之后,各融资方式的相对成本发生变化。笔者初步分析发行债券、资管计划方式的融资成本将不会受“营改增”影响。在一般计税法下,如果名义利率不变,银行贷款成本将会相对降低。
债券属于金融投资品。在理论上,金融投资类业务不进入流通环节,相关税负也不会流转至下一纳税环节,因此一般认为不应缴纳增值税。在实务中,债券可以自由交易并且可能较为频繁,买卖双方每笔交易都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现实的。如果买卖双方之间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整个债券存续期内的增值税链条既已断裂,最终持有人也无法在债券付息时向发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营改增”后对投资收益免税,企业发行债券的融资成本不会受“营改增”影响。
资产管理计划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与目前操作模式保持一致,其融资成本不会受“营改增”影响。
银行贷款在一般计税法下(假设允许抵扣),企业融资成本将会相对降低。假设银行目前贷款利率为5%,因营业税是价内税,通过以不含税价为基准进行比较,因“营改增”会形成一部分的进项税额供企业抵扣,企业的实际融资利率将会降低。
(四)对涉及实物的资管业务可能影响信托成本
在当前税收实践下,由于资金信托计划在实务中事实免税,信托公司无法开具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实物交割下受益人无法取得信托公司开具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税收理论中,一般将实物交割视同销售。如果本次“营改增”要求信托公司就信托业务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则信托产品向受益人以实物形式的分配信托利益时,将缴纳相应营业税或增值税,增加信托成本。
(五)收息业务向交易业务转型
业界对金融投资品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有较为广泛的理论共识,并且在实务中不具备实际落地的操作性。为应对日后可能对利息收入的从严征管,将会促使资管计划通过交易结构设计将收息业务向交易业务转型,提前做好税收筹划。
(六)税负对各行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影响
在目前的营业税的税收政策下,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行业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均须缴纳营业税。对于机构从事资管业务的中间业务收入,均按照5%计征营业税。对于可能涉及的企业客户的融资成本,均按照具体交易资产的营业税缴纳要求应税。因此各行业之间资管业务不会因营业税差异影响公平竞争。
在“营改增”按行业推进过程中,在未对资管业务出台统一的税收政策之前,银行、券商、保险等机构开展的资管业务将遵从各自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因各行业“营改增”后适用计税方法和税率可能不同,进而形成税负差异,影响行业之间的税负公平。
综上,笔者建议:1.银行保险业营改增采用一般计税法的方式,但诸多成本无法获取增值税专项发票抵扣,在实务中可抵扣项目偏小,建议适用6%税率;2.“营改增”后,在投资收益免税的情况下,债券和资管通道的融资成本不会影响;在一般计税法下银行贷款的成本将会相对降低,进而影响理财资金基础资产的定价策略。3.未雨绸缪,提前规划,主动将收息业务向交易业务转型。4.在“营改增”细节明确之前,为防范税收风险,谨慎开展以实物交割或实物选择权交割的资管业务。5.建议银行、保险和证券等行业的资产管理行业适用相同的计税方法和增值税税率,促进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金融业“营改增”可能采用的改革方案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2011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确定了“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衡过渡”的改革原则,方案规定了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为推动改革有序开展,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在计税方式上,明确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金融企业具有经营规模大、业务模式复杂、网点分布广泛、客户数量庞大、增值额较难确定、高度依赖信息系统等特点,因此金融企业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将更为复杂。在业界讨论中,目前银行和保险业呼吁采用一般计税法。在税率选择方面,如果采用11%的税率,则存款利息支出形成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如采用6%的税率,则存款利息支出形成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证券行业倾向于简易征收,但税率未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税率3%。因证券业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本文按照6%的税率对证券业测算。
资产管理业务“营改增”可能的实现形式
(一)银行业最终可能采取一般计税法
“营改增”的初衷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减少重复征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不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有悖于初衷。简易计税方法一般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而银行业的财务会计体系较为健全,产业链条长,虽然一般征收方式成本较高,但运用增值税的抵扣机制总体上有助于降低银行运行成本,提高专业化运行程度和经营效率,促进银行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但储蓄存款利息支出作为银行业最大的成本支出却很难获得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笔者建议银行业“营改增”采取一般计税法,适用6%的税率。
(二)现有税收优惠原则上继续保留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稳定税负”作为完善税制的要求。业界一般理解为既要保证企业的税负不要大幅增加,又要保证财政的相对稳定。“营改增”改革之初期也确定了“改、减、留、保”的原则。“改”就是将目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减”就是通过税率、出口退税等制度设计,实现结构性减税;“留”就是原来享受的优惠政策原则上继续保留;“保”就是收入归属不变,保地方的既得利益。因此,笔者认为资管行业的“营改增”将在充分考虑目前操作实际的基础上开展,应税范围不会出现实质性大幅变化。
(三)明确银行理财的定位
虽然由于《商业银行法》的限制,银监会称银行理财是委托代理关系,但从法律关系上看,银行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可能将在《商业银行法》修订中考虑放开银行从事信托业务),现在因为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地位未被认可,通过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实现信托关系。银行理财产品只是委托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管道,受益人最终负担的税收不应高于由受益人亲自管理的税负水平。
银行资产管理业务“营改增”涉税事宜
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公司均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在现阶段主要体现为理财产品的形式。
资管产品按照保本性质,划分为保本产品和非保本产品。保本产品因资产和负债均纳入银行表内核算,其税务问题并入金融产品。本文将集中讨论非保本产品“营改增”的涉税事宜。在理财产品认购和兑付形态上,可分为资金类和实物类(含实务选择权)两大类产品;在收益归属上,可区分为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和客户收益。
(一)银行中间业务收入部分将纳入“营改增”
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收取的产品管理费、财务顾问费、销售费等是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属于应税劳务的征税范围,在“营改增”过程中将受到影响。在目前理财业务的实际运行中,银行所收取的中间业务收入将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但是,银行为此所支付的人力成本、手续费支出等则很难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理财业务中间业务收入所面临的税务负担都将高于目前按照5%计征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水平。
(二)资金类资管业务客户收益部分将维持事实免税
在营业税制下,对投资收益要征收营业税,理财收益是否应视同投资收益缴纳税款,税务目前未有明确的规定。在应税主体方面,《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并未将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理财载体形式列为营业税纳税人,因此建议不应纳入“营改增”范围。
(三)融资方式相对成本变化
“营改增”之后,各融资方式的相对成本发生变化。笔者初步分析发行债券、资管计划方式的融资成本将不会受“营改增”影响。在一般计税法下,如果名义利率不变,银行贷款成本将会相对降低。
债券属于金融投资品。在理论上,金融投资类业务不进入流通环节,相关税负也不会流转至下一纳税环节,因此一般认为不应缴纳增值税。在实务中,债券可以自由交易并且可能较为频繁,买卖双方每笔交易都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现实的。如果买卖双方之间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整个债券存续期内的增值税链条既已断裂,最终持有人也无法在债券付息时向发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营改增”后对投资收益免税,企业发行债券的融资成本不会受“营改增”影响。
资产管理计划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与目前操作模式保持一致,其融资成本不会受“营改增”影响。
银行贷款在一般计税法下(假设允许抵扣),企业融资成本将会相对降低。假设银行目前贷款利率为5%,因营业税是价内税,通过以不含税价为基准进行比较,因“营改增”会形成一部分的进项税额供企业抵扣,企业的实际融资利率将会降低。
(四)对涉及实物的资管业务可能影响信托成本
在当前税收实践下,由于资金信托计划在实务中事实免税,信托公司无法开具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实物交割下受益人无法取得信托公司开具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税收理论中,一般将实物交割视同销售。如果本次“营改增”要求信托公司就信托业务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则信托产品向受益人以实物形式的分配信托利益时,将缴纳相应营业税或增值税,增加信托成本。
(五)收息业务向交易业务转型
业界对金融投资品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有较为广泛的理论共识,并且在实务中不具备实际落地的操作性。为应对日后可能对利息收入的从严征管,将会促使资管计划通过交易结构设计将收息业务向交易业务转型,提前做好税收筹划。
(六)税负对各行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影响
在目前的营业税的税收政策下,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行业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均须缴纳营业税。对于机构从事资管业务的中间业务收入,均按照5%计征营业税。对于可能涉及的企业客户的融资成本,均按照具体交易资产的营业税缴纳要求应税。因此各行业之间资管业务不会因营业税差异影响公平竞争。
在“营改增”按行业推进过程中,在未对资管业务出台统一的税收政策之前,银行、券商、保险等机构开展的资管业务将遵从各自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因各行业“营改增”后适用计税方法和税率可能不同,进而形成税负差异,影响行业之间的税负公平。
综上,笔者建议:1.银行保险业营改增采用一般计税法的方式,但诸多成本无法获取增值税专项发票抵扣,在实务中可抵扣项目偏小,建议适用6%税率;2.“营改增”后,在投资收益免税的情况下,债券和资管通道的融资成本不会影响;在一般计税法下银行贷款的成本将会相对降低,进而影响理财资金基础资产的定价策略。3.未雨绸缪,提前规划,主动将收息业务向交易业务转型。4.在“营改增”细节明确之前,为防范税收风险,谨慎开展以实物交割或实物选择权交割的资管业务。5.建议银行、保险和证券等行业的资产管理行业适用相同的计税方法和增值税税率,促进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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