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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48号:取消企业重组优惠政策审批
添加日期:2015年07月0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取消后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将其由事先核准改为申报管理,同时对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优化了征管流程,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促进企业兼并重组,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特殊待遇。2010年,税务总局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为企业享受特殊待遇提供了程序方面的指引。但根据规定,企业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备案,否则不得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但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这种事先核准的管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重组市场的需要。
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了“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这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及时转变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明确,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由事先核准改为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公告还增加了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的管理要求,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要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由于涉及到资产转让所得的递延处理和资产计税基础的调整问题,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采用台账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加强后续管理。公告明确了征纳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后续管理体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重组当事各方需准确记录并说明所得递延情况,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要提交专项说明,着重说明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对比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税务机关则要跟踪监管,及时了解企业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内相关资产、股权的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台账,加强重组资产(股权)转让环节比对管理,并做好情况统计和上报,便于效应分析和政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