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资讯
10月起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25日
为企业减负,社保费率再降低。
昨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
此外,会议还部署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确定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以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
重点扶持11领域
为互联网+“清障”
促进创业创新、人工智能等若干重点领域发展
清理阻碍“互联网+”发展的不合理制度政策
会议通过《“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互联网+”,促进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公共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若干能形成新产业模式的重点领域发展目标任务,并确定了相关支持措施。一是清理阻碍“互联网+”发展的不合理制度政策,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市场准入。二是实施支撑保障“互联网+”的新硬件工程,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搭建“互联网+”开放共享平台,加强公共服务。四是适应“互联网+”特点,加大政府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力度。五是完善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互联网+”应包括两方面:一是传统产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自我变革,提高生产效率;二是互联网通过跨界融合不同产业,培育出新产品、新业态。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明确政府应该做什么,需要怎么做。比如,政府应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云、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但可以考虑引入市场力量进行合作。
再次降低社保费率
总共减负超670亿
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
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
会议指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为企业减负的定向调控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会议决定,在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这是近四个月来,国务院第二次降低社保费率(注:今年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此前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目前五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中,已降低三项。企业负担较重,社保降费是大势所趋,其中生育保险、工伤保险都是“现收现付”制,每年结余又比较多,选择降低费率是较好的政策选择。但是,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涉及面并不大,而要继续降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率的话,难度会比较大,可以在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先行推进,然后逐步实施。
删存贷比监管指标
释放更多信贷资金
删除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
将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借鉴国际经验,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这有利于完善金融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机构扩大“三农”、小微企业等贷款的能力。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所谓银行存贷比,即银行贷款总额/存款总额。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不能超过75%,这一规定在1995年5月1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纳入了《商业银行法》,沿用至今已长达20年之久。但在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的今天,由于存款占负债比重和贷款占资产比重日益下降,此前75%的存贷比要求,对于资产负债期限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已有所降低,并不能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配比和流动性状况。事实上,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监管机构已经建立起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删除存贷比监管指标,将推动现有的银行体系释放出更多的信贷资金,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今年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今年4月14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至0.5%。
昨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
此外,会议还部署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确定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以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
重点扶持11领域
为互联网+“清障”
促进创业创新、人工智能等若干重点领域发展
清理阻碍“互联网+”发展的不合理制度政策
会议通过《“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互联网+”,促进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公共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若干能形成新产业模式的重点领域发展目标任务,并确定了相关支持措施。一是清理阻碍“互联网+”发展的不合理制度政策,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市场准入。二是实施支撑保障“互联网+”的新硬件工程,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搭建“互联网+”开放共享平台,加强公共服务。四是适应“互联网+”特点,加大政府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力度。五是完善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互联网+”应包括两方面:一是传统产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自我变革,提高生产效率;二是互联网通过跨界融合不同产业,培育出新产品、新业态。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明确政府应该做什么,需要怎么做。比如,政府应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云、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但可以考虑引入市场力量进行合作。
再次降低社保费率
总共减负超670亿
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
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
会议指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为企业减负的定向调控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会议决定,在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这是近四个月来,国务院第二次降低社保费率(注:今年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此前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目前五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中,已降低三项。企业负担较重,社保降费是大势所趋,其中生育保险、工伤保险都是“现收现付”制,每年结余又比较多,选择降低费率是较好的政策选择。但是,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涉及面并不大,而要继续降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率的话,难度会比较大,可以在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先行推进,然后逐步实施。
删存贷比监管指标
释放更多信贷资金
删除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
将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借鉴国际经验,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这有利于完善金融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机构扩大“三农”、小微企业等贷款的能力。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所谓银行存贷比,即银行贷款总额/存款总额。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不能超过75%,这一规定在1995年5月1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纳入了《商业银行法》,沿用至今已长达20年之久。但在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的今天,由于存款占负债比重和贷款占资产比重日益下降,此前75%的存贷比要求,对于资产负债期限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已有所降低,并不能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配比和流动性状况。事实上,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监管机构已经建立起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删除存贷比监管指标,将推动现有的银行体系释放出更多的信贷资金,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今年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今年4月14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5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至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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