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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优健康险不能定价过高 保监会就细则征求意见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15日
与个人税收优惠相关的健康险细则已经在业内征询意见,昨日羊城晚报记者从业内得到一份《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显示,管理层在制定细则时已经考虑了购买情况、产品收益情况和鼓励政策,其中最为明显的亮点是有既往病史的投保人不得拒保,并保证续保,并且此类产品必须要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如果保险公司被发现对符合规定的投保人拒保或变相核保的,可能会被暂停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新业务。
首先在产品研发上,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经中国保监会审批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三个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在优惠细则中,保监会允许投保人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也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
为了鼓励消费者购买,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充分发挥税优杠杆作用,提高产品的吸引力,鼓励目标人群积极参保,尽可能扩大覆盖面,提高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互助共济性。在产品设计上,要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
值得提出的是,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对所有投保人公平对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通过降低赔付额度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当年支付的最高赔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五分之一。
细则还指出,供纳税人个人购买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中端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的中端医疗费用保障。
首先在产品研发上,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经中国保监会审批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三个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在优惠细则中,保监会允许投保人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也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
为了鼓励消费者购买,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充分发挥税优杠杆作用,提高产品的吸引力,鼓励目标人群积极参保,尽可能扩大覆盖面,提高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互助共济性。在产品设计上,要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
值得提出的是,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对所有投保人公平对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通过降低赔付额度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当年支付的最高赔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五分之一。
细则还指出,供纳税人个人购买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中端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的中端医疗费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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