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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污加倍征收环保税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11日
内容摘要:环保税法公开征求意见,征环保税不再收排污费。
昨天(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加倍征收的额度最高为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三倍。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各地可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污染物种类以污染量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三项,其中重金属污染物为五项。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其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或者高于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两倍计征;污染物浓度既超标又超总量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三倍计征。
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了解到,根据税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环保法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附:环保费改税 非一字之差
环保费改税,一个字的变化却代表着一个时代的更迭。昨日(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披露了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炉,有关环保税下一步如何与排污费衔接、如何与现有相关税收配合等问题也重新浮出水面。踏出了这一步,更多新的问题正等待相关部门去解决,等待立法去明确。
从收费时代跨入征税时代
在多位业内专家看来,本次征求意见稿基本贯彻了业界一直呼吁的“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同时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今年起施行的新环保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那么,环保税到底准备怎么征收呢?《说明》指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政府可以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为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保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环保征税立法先行
实际上,在今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新《立法法》,税收法定最终成为了法律后,环境税要从法律的角度固定下来,为该税种添加更重的“分量”就成为了业界共识。而且,先出台法律再征收环境税也符合依法治国原则。根据此前媒体报道,财政部也确实按照这一思路,计划争取在今年先完成环保税的立法程序,在明年正式开征。
“上升到法律中,替代排污费的环境税就会更加刚性,大大避免了此前排污费落实到地方时,总在收与不收之间徘徊,强制性不够高的局面。”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直言。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其他已开征环境税的国家,也都是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比如1972年美国开征二氧化硫税前,就在其税法中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征15美分和10美分。
2003年7月,我国开始全面施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根据规定,排污者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排污费。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等。但业界此前有报告称,这些年一直存在排污费征收面窄、征收标准过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等问题。同时,由于排污费收入主要归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对排污费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对排污费的调控能力。
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开征专门的环境税,是我国改善环境治理现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税收配合等衍生问题待抹平
然而,环保税之所以多年来都没能成形、落地,背后存在的各种争议,以及落地后可能衍生的各种问题,让相关部门及业界顾虑重重。
首先,对于争议了多年的二氧化碳是否应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一事,目前业界仍无定论。马军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此争议先采取了避开的策略,应该是考虑到要确保环保税能顺利完成立法并开征。
其次,目前排污费相关制度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框架,一旦费与税之间融合或过渡,还需要解决很多后续问题。“费改税后,地方原本能够较自由支配的排污费收入就需要重新分配,环保税带来的财政收入肯定有一部分是要承担"大气十条"、"水十条"财政支出的,但也不能因此忽略了地方环保执法需要的支出,这种分配如何平衡还是需要反复论证的。”马军表示,此外,目前我国减税是大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税种,需要化解来自企业的阻力,就要与现有的各项税收协调,增加企业排污成本的同时,也不能带来过重的税收负担。
不过整体来看,社会对于开征环保税的支持态度还是非常明确的。“征收环保税,不仅是环保产业的利好,也为更宽泛的绿色产业提供更多机会。”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环境学院教授蓝虹举例称,国外的碳税增加了化石能源的成本,在固定的市场需求下,意味着新能源相对便宜。通过税收调节,将需求引向生产过程更加清洁的产品,是经济新常态的增长点。
昨天(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加倍征收的额度最高为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三倍。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各地可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污染物种类以污染量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三项,其中重金属污染物为五项。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其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或者高于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两倍计征;污染物浓度既超标又超总量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三倍计征。
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了解到,根据税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环保法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附:环保费改税 非一字之差
环保费改税,一个字的变化却代表着一个时代的更迭。昨日(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披露了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炉,有关环保税下一步如何与排污费衔接、如何与现有相关税收配合等问题也重新浮出水面。踏出了这一步,更多新的问题正等待相关部门去解决,等待立法去明确。
从收费时代跨入征税时代
在多位业内专家看来,本次征求意见稿基本贯彻了业界一直呼吁的“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同时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今年起施行的新环保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那么,环保税到底准备怎么征收呢?《说明》指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政府可以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为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保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环保征税立法先行
实际上,在今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新《立法法》,税收法定最终成为了法律后,环境税要从法律的角度固定下来,为该税种添加更重的“分量”就成为了业界共识。而且,先出台法律再征收环境税也符合依法治国原则。根据此前媒体报道,财政部也确实按照这一思路,计划争取在今年先完成环保税的立法程序,在明年正式开征。
“上升到法律中,替代排污费的环境税就会更加刚性,大大避免了此前排污费落实到地方时,总在收与不收之间徘徊,强制性不够高的局面。”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直言。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其他已开征环境税的国家,也都是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比如1972年美国开征二氧化硫税前,就在其税法中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征15美分和10美分。
2003年7月,我国开始全面施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根据规定,排污者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排污费。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等。但业界此前有报告称,这些年一直存在排污费征收面窄、征收标准过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等问题。同时,由于排污费收入主要归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对排污费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对排污费的调控能力。
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开征专门的环境税,是我国改善环境治理现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税收配合等衍生问题待抹平
然而,环保税之所以多年来都没能成形、落地,背后存在的各种争议,以及落地后可能衍生的各种问题,让相关部门及业界顾虑重重。
首先,对于争议了多年的二氧化碳是否应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一事,目前业界仍无定论。马军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此争议先采取了避开的策略,应该是考虑到要确保环保税能顺利完成立法并开征。
其次,目前排污费相关制度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框架,一旦费与税之间融合或过渡,还需要解决很多后续问题。“费改税后,地方原本能够较自由支配的排污费收入就需要重新分配,环保税带来的财政收入肯定有一部分是要承担"大气十条"、"水十条"财政支出的,但也不能因此忽略了地方环保执法需要的支出,这种分配如何平衡还是需要反复论证的。”马军表示,此外,目前我国减税是大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税种,需要化解来自企业的阻力,就要与现有的各项税收协调,增加企业排污成本的同时,也不能带来过重的税收负担。
不过整体来看,社会对于开征环保税的支持态度还是非常明确的。“征收环保税,不仅是环保产业的利好,也为更宽泛的绿色产业提供更多机会。”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环境学院教授蓝虹举例称,国外的碳税增加了化石能源的成本,在固定的市场需求下,意味着新能源相对便宜。通过税收调节,将需求引向生产过程更加清洁的产品,是经济新常态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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