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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局:卷烟综合税负将达65.6% 是国家财税重要来源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05日

  烟草是重税产品,是国家财税的重要来源。
  今年5月10日,我国再次提高卷烟消费税,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由5%提高到11%,同时增加了0.005元/支的从量税。此次提税后,预计今年我国卷烟综合税负将达到65.6%。
  我国烟草企业向国家财政上缴的种类有哪些?每年上缴财政总额有多少?我国卷烟税负在国际上处于什么水平?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李保江。
  记者:李副所长您好!作为实行专卖专营体制的烟草行业,必须始终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国烟草企业践行“两个至上”和向国家财政上缴的种类情况。
  李保江:你说的对,专卖专营是国家对烟草行业实行的特殊管理体制;坚持“两上至上”,是烟草行业的共同价值追求,是烟草行业肩负的重大责任。
  从国际上看,国外烟草企业一般只需上缴税收。但由于税收体制和企业性质不同,我国烟草企业除了向国家上缴税收外,还要上缴其他一些名义上不属于税收、但实质上具有税收特性的收益。
  目前,我国烟草企业上缴国家财政的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和专项收益两大部分。
  具体来讲,税收类包括七种:
  一是烟叶税。烟叶税是我国目前唯一保留的农业类税种,纳税主体为烟草公司,计税依据为向烟农收购烟叶的价款(含补贴),税率为20%。
  二是消费税。我国目前共对十四类产品征收消费税,其中烟类产品消费税税负最重、税额最高。自今年5月10日开始,国家在生产环节对所有卷烟征收0.003元/支的从量消费税,同时对甲类卷烟按56%的税率、对乙类卷烟按36%的税率征收从价消费税;在批发环节对所有卷烟征收0.005元/支的从量消费税,同时对所有卷烟按11%的税率征收从价消费税。对雪茄烟和烟丝,国家分别按36%和30%的税率在生产环节征收从价消费税。
  三是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税收的主体税种,烟草行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与其他行业基本相同,税率为17%。
  四是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烟草企业上缴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之和,适用税率为7%。
  五是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和纳税方式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附加率为5%。
  六是进口关税。不同类型的烟草制品税率不同,其中由烟草制成的卷烟按进口额的25%征税。
  七是企业所得税。与其他行业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相同,税率为25%。
  除了上面说到的七种税,烟草企业上缴国家财政的还有两种专项收益。
  一种是国有资本收益。自国家开始收取国有资本收益以来,中国烟草总公司均是按当年最高征收比例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其中2008年上缴比例为10%,2010年提高到15%,2012年提高到20%,2014年提高到25%。
  第二种是专项税后利润。根据国务院决定和财政部要求,近年来中国烟草在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后,还须向中央财政上缴专项税后利润。其中2013年上缴400亿元,2014年上缴450亿元。
  这两种专项收益虽然不是依据税法上缴,但是烟草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同样具有类似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特点。
  在七种税收和两种专项收益之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烟草企业每年还需上缴水利建设基金、防洪安全基金、河道管理费等一些政府性基金和费用,2014年共上缴30.5亿元。
  记者:从诸多的税收和专项收益种类来看,我国烟草企业为国家财政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烟草企业每年上缴国家财政总额有多少?
  李保江:的确,近年来,我国烟草企业通过上缴税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专项税后利润等方式,为国家财政作出了巨大贡献。
仅在2014年,烟草行业就上缴国家财政总额9110.3亿元,占当年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6.49%。
  其中,上缴税收总额8330.3亿元,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专项税后利润779.8亿元。在上缴税收中,消费税为4867.7亿元,增值税为1655.6亿元,烟叶税为133.0亿元。
  而5月10日提高卷烟消费税后,预计今年烟草行业上缴国家财政总额将达到10500亿元左右,其中上缴税收约9600亿元,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专项税后利润约880亿元。
  记者:尽管如此,似乎目前社会上还有声音认为,我国卷烟税负与国际水平相比仍然偏低。请您具体介绍一下,目前,我国卷烟税负在国际上处于什么水平?
  李保江:提高烟草制品税负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减少烟草需求而提出的一条控烟措施。近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公约》缔约方,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卷烟税负水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在2012年186个提交有效数据的国家中(其中部分国家没有加入《公约》),卷烟综合税负超过60%的有74个国家,在40~60%之间的有46个国家,在40%以下的有66个国家。这186个国家卷烟综合税负平均水平为49.7%。
  另据《公约》秘书处公布的《全球履约进展报告》,2013年提交有效数据的98个缔约方,卷烟平均税负为58.4%;2014年提交有效数据的129个缔约方,卷烟平均税负为67.0%。
  此外,根据菲莫国际、英美烟草、日本烟草、帝国烟草四家跨国烟草公司统计数据,2014年按公司销售价格加权计算世界卷烟平均税负为62.9%,按零售价格加权推算世界卷烟平均税负约为59.0%。综合分析,目前全球卷烟平均税负大致在60%左右。
  不过,由于各国税收体制不同、税种结构不同,比较国际卷烟税负,确实存在一个统计口径问题。
  在2014年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交有效数据的129个缔约方中,有40个缔约方只征收消费税(或产品税)、有23个缔约方只征收增值税、有56个缔约方既征收消费税(或产品税)也征收增值税,有10个缔约方只征收进口关税。
  因此,比较国际卷烟税负,不能仅看流转税占卷烟价格的比重。如果只用流转税占卷烟价格的比重来衡量税负的高低,这对所得税税率水平不同以及缴纳国有资本和专项税后利润的国家而言,显然就不能正确反映其税负水平,而且也不具有可比性。
  衡量卷烟税负的高低,比较合理的方式应该按全口径计算,也就是按卷烟生产、批发、零售各个环节向国家缴纳的各项税费总和占卷烟价格的比重来反映。
  从我国情况看,在不考虑零售环节税费情况下,2014年我国烟草行业共向国家缴纳各项税费9110.3亿元,远远高于国内其他任何行业;烟草税费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6.49%,远远高于其他国家2%左右的平均水平。这两个“远远高于”,其实就是建立在我国卷烟税负相对较重的基础上的。
  在《公约》秘书处公布的《2014中国履约报告》中,我国卷烟税收占零售价的比重为60%左右,高于马来西亚(53.0%)、越南(41.6%)等国,在亚洲国家中处于中等偏上水平。此外,在烟草市场规模最大的前5个国家中,2014年我国卷烟税负排名第二,仅低于日本(64.5%),但高于印尼(约52.0%)、俄罗斯(约45.0%)和美国(42.9%)。
  卷烟提税顺价以后,预计今年我国卷烟综合税负将达到65.6%,高于目前国际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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