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29日
一、本公告制订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全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第一批试点地区。因此,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试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对象及条件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出口企业首次办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自贸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
(二)明确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字证书”代表企业真实身份,作用类似企业公章,利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交易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明确,出口企业应先通过预申报,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三)明确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受理时间,为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
(四)明确出口企业申报责任,出口企业应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退(免)税电子信息。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或申报有误的退(免)税电子信息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该批次退税申请。
(五)明确了主管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试点地区出具证明套印的电子印章与物理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明确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开展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工作时需要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七)明确了对出口企业留存纸质资料的管理要求。
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资料以及备案单证应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保管,并装订成册备查。
对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装订、保管纸质资料以及备案单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整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及《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税总发[2014]155号印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明确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实行时间为2015年6月1日(申报日期)。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全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第一批试点地区。因此,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试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对象及条件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出口企业首次办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自贸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
(二)明确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字证书”代表企业真实身份,作用类似企业公章,利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交易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明确,出口企业应先通过预申报,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三)明确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受理时间,为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
(四)明确出口企业申报责任,出口企业应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退(免)税电子信息。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或申报有误的退(免)税电子信息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该批次退税申请。
(五)明确了主管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试点地区出具证明套印的电子印章与物理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明确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开展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工作时需要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七)明确了对出口企业留存纸质资料的管理要求。
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资料以及备案单证应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保管,并装订成册备查。
对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装订、保管纸质资料以及备案单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整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及《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税总发[2014]155号印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明确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实行时间为2015年6月1日(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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