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法规
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21日
会协[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规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建设年”主题活动实施方案》(会行党〔2015〕2号,以下简称“国际化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现就201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要与“国际化建设年”活动方案要求的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相结合。促进准则落地生根、提升事务所执业质量是行业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和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的共同目标。通过开展行业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行业监督和服务,促进事务所不断完善自身质量控制体系,提升风险控制水平和整体执业质量;通过开展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落实事务所执业质量主体责任,督促事务所对照执业准则自查自纠,不断提升自身的执业水平。
二、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继续坚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等“五个并重”原则。同时,要注意总结事务所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和不足,促进提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
三、请各省级注协根据中注协《201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本地区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表式详见附件2)和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安排,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备案。
四、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和对标提升活动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和分工协作。中注协负责组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和对标提升活动,各地注协负责组织在本地区注册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和对标提升活动。中注协要加强对各地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和对标提升活动的业务指导。
五、执业准则对标提升活动实行总所负责,并与事务所内部监控相结合。总所负责组织开展全所的对标提升活动并向协会提交相关报告。事务所对标提升活动要根据自身实际,落实但不局限于事务所内部监控的政策与程序。通过对标提升活动,促使事务所执业准则落实水平上一个台阶。除2015年接受执业质量检查的事务所自查报告按统一要求(详见附件2)上报外,其他事务所的对标提升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事务所自查自纠的方式、内容等情况;二是自查自纠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质量控制体系和项目质量两个方面;三是自查结果的处理和传达,以及准备采取的后续改进措施(比如: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强化相关业务培训、增强专业技术力量)。
六、请各省级注协在2015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详见附件3)报中注协(业务监管部)。检查工作总结应对事务所对标提升活动的开展情况、事务所执行准则实际情况,以及针对事务所开展的帮扶措施等进行总结并单独列示。请各省级注协在2016年1月31日前将检查和处理的相关信息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中注协业务监管部联系人:周萍;电话:(010)88250184;传真:(010)88250055;邮箱:zhouping@cicpa.org.cn。
附件:
1.201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4.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