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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内印发 税务总局规定文件修改、审核、报批时限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11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抓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明确提出税务总局文件修改、审核、报批的时限要求,加快文件印发及会签速度,强化工作落实,以办文为抓手提高行政效率效能。
通知要求,对于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文件会签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协调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由税务总局负责牵头起草的文件,要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国务院,有特别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在会议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对外公开的文件,要于印发当日在税务总局网站上公开,并同步进行政策解读。
文件同时明确,税务总局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要在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对于内部各司局间的文件办理时限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般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大大压缩了办文时间。
税务总局要求各单位认真落实责任,建立办文工作台账,加强跟踪督办,定期通报情况,确保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迅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