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规
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03日
税总函〔2015〕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中介作为纳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个别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存在与涉税中介勾结,违规参与中介代理牟取利益的情况,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损害了税务部门形象。近期,税务总局在进一步规范“涉税中介”工作中,发现湖南省株洲市地方税务局6名干部涉嫌违规参与税务代理业务收取好处费,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为使各级税务机关引以为戒,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涉税中介”违规现象,彻底斩断税务干部与中介行业的利益链条,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株洲市地方税务局6名干部涉嫌违规参与税务代理业务收取好处费问题
株洲市地税局所得税科1名干部、荷塘区地税局1名干部、芦淞区地税局4名干部,涉嫌违规参与税务代理业务,并收取好处费,被株洲市检察机关立案侦察。涉案的湖南建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也被株洲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举一反三开展自查工作
(一)自查内容
1.是否存在强制纳税人接受中介机构代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税务事宜的相关文件或行为。
2.是否存在指定中介机构为纳税人代理做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税务事宜的相关文件或行为。
3.是否存在利用行政审批权力,与中介机构勾结,牟取单位或个人利益的行为。
4.是否存在配偶、子女及近亲属在税务干部辖区内从事中介服务工作。
(二)自查验收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2015年4月7日至4月20日,4月25日前将自查汇总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核查验收阶段:2015年4月30日前,由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工作组,选取部分地区进行暗访。
(三)自查工作要求
1.各级税务机关要汲取上述案件的教训,引以为戒,在辖区内进行自查自纠,对违规参与中介代理,谋取单位或个人利益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切断税务干部与中介机构的利益链条。
2.加强涉税中介管理。依法规范涉税中介服务,引导涉税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继续清理违规涉税中介的相关文件。
3.继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落实纳税服务规范,从制度和程序上规范税收执法。逐步推出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做到公正用权、阳光用权。用制度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通过制度和流程建立预防涉税中介问题的长效机制,筑牢法治“篱笆”,防范权力“越线”。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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