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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税制改革应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15日
税制改革的六大任务,首先有营业税改增值税即“营改增”,其次有2014年12月已经启动煤炭资源税从价改革,再还有消费税,要通过改革把其中很大一部分转为销售税,由中央之手转到地方之手,成为地方财政来源。这些涉及的都是间接税。另外还有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就是直接税了。十八届三中全会非常明确地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直接税的基本概念是税负难以转嫁、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的税。现在如果把中国整个税收收入作为100%,那么接近70%的部分来自间接税,直接税部分也就是1/3左右的样子。
在目前实际开征的18种税里,个人所得税和税改中要推出的在住房保有环节开征的房地产税,都属于直接税概念
也有人明确地把企业所得税归为直接税。但是企业所得税不是我们讨论的提高直接税比重的重点。按照现在的税制发展潮流,企业所得税的方向还是要使税负尽可能低一些,让企业更好地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后如推出环境税,还很可能产生一个所谓的“双重红利”的组合,即环境税把一些排放主体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进而减少整个社会的污染因素,这是一重红利;另外一方面,由此多增加了一块税收收入,可以把企业所得税负担相应减少,使企业更好地发挥投资主体、市场主体作用,这是又一重红利。
因此,落到现实生活里面,我国提高直接税比重主要就是考虑对于社会成员,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来看可以做什么优化调整的改革。关于直接税的功能,我认为需要把握好直接税的调节功能,特别涉及一种再分配功能。税收首先会有筹集收入、满足政府履行职能需要的功能,但是不同的税在筹集收入的同时,多多少少都会对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一般而言,直接税对利益分配结构和人们行为的影响更明显,它的调节作用是和筹集收入伴随而生的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所以,直接税的调节作用往往在特定角度更被制度设计者所看中。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制体系,总体来说是一种“多种税、多环节、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不可能简单地依靠一两种税就解决了征税问题,必须设计成一套不同税种的组合,这个组合里面直接税的作用更多体现在为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调节收入分配,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直接税的这种调节作用,首先要肯定的一点,是按照支付能力原则“抽肥补瘦”,在社会成员收入必然有高低差异的情况下,它产生的效应是使有支付能力的、更为富裕的社会成员,更多受到直接税调节之后,对公共金库多做贡献。进入公共金库的资源,再通过规范的预算安排、以财政分配形式转为扶助弱势群体的支出,去增进低端社会成员的福利。这样的一种调节,显然有遏制两极分化的趋向和功效。从各个经济体的发展经验来看,这种功能不能说是万能的,但是没有它又是万万不能的。各个经济体在发展中间不约而同都要选择的调节机制,是在整个社会形成初次分配、再分配,还有“第三次分配”(指公益慈善团体和公益组织介入的分配)的合理搭配。总体来说,在社会分配全流程里面,直接税有它不可或缺的地位。
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意义很宏大,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迫切需要
我国许多低收入阶层人士可能连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都没达到,也与财产税无关,但人们的公民意识、纳税人意识却在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上升,越来越关心“实际税负”概念。在有了改革开放几十年发展之后,客观上宏观税负水平虽然不是特别高,但是“税收痛苦”的问题却又不可忽视,有必要形成一个非常明确的在税制改革中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趋向,这使整个税收收入和GDP维持在相对稳定的一个比例之下的伴生作用,就是降低总体的税收痛苦程度。比如说,同样都是中国前两年33%左右的宏观税负,如果继续使其中的间接税占70%左右,在社会广大成员中的低中收入阶层,一旦听说自己的基本消费品里面也有税收,越来越多的人会产生负面情绪。因为他们觉得感受到了极大的税收痛苦——这是他们在基本生活资料这个层面上让渡利益。在消费大众中的大多数是恩格尔系数较高的低中收入阶层的情况下,间接税为主的格局是使他们“痛苦地”成为给国库作贡献的主体,对整体利益格局的影响是“累退性”的调节结果,即不利于遏制两极分化的机制状态。如果我们把间接税的税负调低,以直接税的方式对靠先富起来的社会成员形成更大的税负,同样是使一部分社会成员让渡了利益,但是这些富裕人士是在他们的享受资料的层面作利益让渡,痛苦程度比较低——这也是学术方面从不同需求层次原理可以论证说明的道理,也是社会生活中可以观察到的税收实践经验。
总体上如果使宏观税负不变而直接税比重提升,带来的效果是降低整个社会的税收痛苦程度,当然后面跟着而来的就是促进了社会和谐度的提高。中国的低中收入阶层现仍是消费大众的主体,使这个主体减少实际税负、使先富阶层更多承担税收负担来更好形成社会和谐局面,其“化解矛盾凸显”的这个社会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其实这还关系到我们是不是可以渡过“中等收入陷阱”。中国已进入中等收入阶段,这时候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与民众诉求相比,往往是滞后的,而收入分配的差距又往往明显拉大,这些矛盾的凸显会与其他经济、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成为整个国家发展的严重干扰与严峻挑战。往过去看100年,世界上大约有100个经济体进入了中等收入阶段,但是迄今进入高收入“发达国家俱乐部”的经济体寥寥无几:二战之后,东方就是一个日本、一个新加坡发展上去了,另外还有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之后被“一夜之间打回原形”、但通过一段时间的奋斗终于稳定地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韩国。更典型的是拉美,100年前阿根廷和美国的人均GDP是一样的水平,100年过去了,阿根廷几乎还在原地踏步。中国要避免落入类似的境况之中,就一定要找到制度优化的改进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