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7号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02日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7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5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一期]和2015年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二期]。现将第一期和第二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400亿元。第一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4.92%,最大发行额240亿元;第二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5.32%,最大发行额160亿元。
二、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5年4月10日至4月19日,2015年4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一期和第二期分别于2018年4月10日和2020年4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2015年4月10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二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广发银行、徽商银行和北京农商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两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6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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