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规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27日
税总函〔2015〕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国务院办公厅部署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工作,重点是摸清政府网站基本情况,推进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解决一些政府网站存在的“不及时、不准确、不回应、不实用”等突出问题,提升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维护政府公信力。按照国办文件要求,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组织国税系统网站普查,地税系统网站普查由地方政府负责。省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计摸底、信息填报、检查整改等各项工作,以此为契机查找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网站平台省级集中建设,提高管网办网水平。
二、认真检查,及时填报信息并实施整改
省国税局普查工作要摸清底数,覆盖省、市、县国税局及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所有网站,并于4月21日前完成本省网站信息填报工作。要根据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指标体系,从单项否决、网站可用性、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服务实用情况等方面对所有网站开展对照检查。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网站栏目和应用要进行整改,问题严重且没有必要开办的网站或栏目坚决予以关停,市、县国税局单独建设的网站要逐步迁移到省级网站平台。省国税局要于6月底前向税务总局办公厅报送检查整改情况并填报普查评分表。
省地税局普查工作要按地方政府工作部署认真开展,在完成网站信息填报工作后,同时书面抄报税务总局办公厅。
省国税局、地税局要于4月3日前,将网站普查工作负责同志和联系人名单(含姓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和电子邮箱)通过电子邮件报税务总局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将网站普查工作纳入督查督办,并适时开展抽查核查,对问题网站进行通报。
联系人:藏可为 张 翔
电 话:010-63417554 010-63417528
电子邮箱:BGTXXC@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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