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0号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28日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0号
2015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2015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凭证式国债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可以挂失,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二、凭证式国债在发行期内通过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按面值面向个人发行,发行面值以100元为单位。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
三、投资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各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日(含)以后发行的当期凭证式国债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四、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可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按当期国债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息,同时需按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特此公告。
附件: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