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规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15日
保监发[2015]25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精神,进一步保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效果,现就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拟订条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
(二)要素完备、通俗易懂、表述严谨;
(三)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条款。
三、保险责任应列明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的主要风险,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风险需求。其中:
种植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
养殖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等。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四、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鼓励各公司开发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保费补贴。
五、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同时,要依据不同品种的风险状况及民政、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
六、种植业保险条款应根据农作物生长期间物化成本分布比例,科学合理设定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当发生全部损失时,三大口粮作物苗期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保险金额的40%。
七、种植业保险条款应明确全部损失标准。原则上,投保农作物损失率在80%(含)以上应视为全部损失。
八、养殖业保险条款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九、保险公司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条款中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等约定。
十一、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产品、森林保险、相互制保险条款拟订事项另行规定。
十二、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条款拟订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已报备的条款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修订并重新报备。凡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保险监管部门不予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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