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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驻天津等中央单位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02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对驻天津等6省(市)部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驻天津、上海、广东、湖北、重庆、陕西等6省(市)部分中央单位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票据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非税收入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等中央财政票据。
通知指出,此次专项检查内容包括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财政票据管理情况和非税收入管理情况三大类,采取中央单位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自查阶段: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驻上述6省(市)中央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已开具且未检查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按要求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待重点检查时一并提交财政部检查组(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各中央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票据检查表中的各项内容,包括财政票据名称、数量、号段、各号段金额合计等信息。其中,对于少票、丢票的情况要有说明材料。
重点检查阶段: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财政部组成检查组分赴驻上述6省(市)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各中央单位。
通知要求,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到所属被检查中央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重点检查工作,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要积极配合财政部检查组做好重点检查工作,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确保财政票据重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