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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重头戏”正式启幕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28日
2015年1月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第一个征期,这部财税体制改革“重头戏”的正式启幕,是资源税改革理念与实践的突破,为下一步从价计征改革的顺利推进铺平道路,中国整体资源税改革将随之提速。煤炭资源税改革一直是资源税改革难啃的硬骨头。早在2011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在全国施行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呼声就日益高涨,但受观念、技术、利益等因素的制约,迟迟未能出台。
煤炭资源税的改革非常复杂。原油、天然气以初级产品形态的销售为主,且国际价格透明,改革相对容易。但在煤炭的生产经营中,大多数矿山企业都是采洗选联合企业,并不以原煤作为商品在市场上销售,而是直接销售以原煤加工成的精煤。而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原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对原煤实行从价征收,将直接面临计税依据无法确定的难题。
税费关系的紊乱也为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加了一道障碍。由于资源税长期实行从量计征方式且征收标准较低,在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对煤炭行业征收了多种名目的收费基金。
但是,这些收费基金在征收目的、征收对象、征收环节和征收方式等方面和资源税基本相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且收入规模远超过资源税收入,造成了资源税费关系的混淆,压缩了资源税改革的空间。
如今,煤炭资源税改革顺利推进,得益于其方案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创新。它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突破了不得对精矿收入征税的观念桎梏,克服了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技术障碍,也消除了部门利益的阻碍。
具体而言,在计税依据上,煤炭资源税改革中引入了精矿折算的办法,规定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在税费关系处理上,明确了清费立税的改革前提,对涉煤收费额基金进行清理,并规定对原油、天然气及今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其他资源品目,均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清费原则处理。
其他各类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面临的改革难点与煤炭大同小异,因此,煤炭资源税改革实际上为下一步整体资源税改革的推进,立下汗马功劳。在其推行一段时间、总结有益经验后,其他矿产资源税改革就可以快速推进,届时我国整体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将顺利完成。
不过,在当下整体资源税改革中,还面临着税收法治化的问题。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四中全会又指出,要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其实,在增值税等主要税种改革任务繁重、立法进程缓慢的情况下,资源税立法可以先行启动。因而,结合其他矿产品从价计征改革的进程,尽快制定《矿产资源税法》实有必要。
此外,资源税面临的另一个重大改革问题是扩围,即将水资源等可再生资源也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而对水资源课税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其征税理念与现行主要针对矿产资源的资源税也不尽相同。
因此,不妨在矿产资源税之外,单独启动水资源税的改革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