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购进设备用于非应税项目莫抵税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15日
Z公司购进一批用于食堂的制冷设备,财务认证抵扣后未就该业务作进项转出处理,被税务机关责成补缴增值税11万余元。应用于职工福利和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进项转出是经典考题,实务中却往往被财务人员忽略。
案情概况:Z公司为一家电器设备销售公司,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2013年为改进后勤服务,对外采购了职工食堂用制冷设备一批,价款68万元,公司财务部门就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到税务局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1万余元。检查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Z公司对上述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作进项转出,追缴Z公司增值税11万余元。
案情分析:公司财务人员坦承,Z公司作为一家电器设备公司,主营业务便是销售电器设备,所以购进用于后勤的设备与公司一般销售的货物区别不大,财务处理上也就采用同样的方法,没有认真判断业务性质,未将用于职工福利的电器设备进行进项转出处理,一方面是对增值税相关政策的了解不够深入;另一方面,的确没有意识到进项转出的问题。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处理结果:根据相关规定,对Z公司用于职工福利及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行为,追缴Z公司增值税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