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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20年后再启动 侧重财权事权匹配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09日
近日,财政部已经将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提上了议程。
2015年1月,财政部预算司召开了“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研讨会”。会议由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夏先德主持。在预算司两天的会议中,专家被分为四个组,经济学两个、法学一个、政治学一个,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问题进行讨论。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告诉记者,财政部的研究标志着财政部已经就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改革提上了议程。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有三个支柱,第一个支出责任划分,第二个是收入划分,第三个是转移支付。三者是相互联系的,先定支出责任,再定收入,不匹配的话再用转移支付弥补。
按照财政部的安排,政府间财政关系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中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在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形成中央和地方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财税改革方案有三大最紧迫的任务: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具体来说涉及两个内容,一个是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另一个是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经济观察报记者了解到山东、广东等不少省市在研究事权与支出责任。
收入划分
2015年是营改增的最后一年,地方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将会消失。因此,未来收入的划分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表示,在收入划分方面,未来将收入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地方掌握信息比较充分、对本地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税基相对稳定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收入划分调整后,地方形成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税收返还方式解决。
记者了解到,财政部备根据事权划分,适当考虑地方承受能力及履职要求,相应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作为收入划分的一部分,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财政部将合理确定中央增值税分享比例,进口环节征收的消费税收入为中央收入,其他环节征收的消费税收入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具体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收入仍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瘦弱为地方收入,并调整为升级收入,市、县不再参与分享,对财政困难市县可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办法解决,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全部为中央收入,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税地方负担比例,中央和地方继续共享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收入划分调整后,地方形成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税收返还的方式解决。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共享税依据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原则来确定。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具体的划分要看支出责任。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激励机制,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所以在收入这块要注意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在收入划分上,数字达到平衡不难,关键是把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的激励,以及地方行为的导向链接起来。比如大国要统一,经济要增长,区域要均衡,基本服务要均等化的多重目标。”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斌表示。
事权与支出责任
王雍君认为事权与支出责任是政府间财政关系最重要的一部分,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最为困难,也最重要,支出责任调整了,就调整收入划分的格局,若是收入调整不了,就动转移支付。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一文中提出,与世界上的经济大国相比,中国中央政府直接支出比重明显偏低,应由中央行使的事权过多下放由地方管理。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斌告诉经济观察报,“事权与支出责任,先划分三类,中央事权、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权。现在的事权改革基本方向是一个上收的方向,以前误配给地方的事权要上收到中央;中央和地方共同的事权,特别是跨地域的事权,中央要承担责任。关键的问题,要把事权划清楚,后面的才能操作。”
在谈到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问题时楼继伟称,目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不够合理、不够规范,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职责交叉重叠、共同管理事项较多。这种格局造成目前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只占15%,地方实际支出占到85%,中央通过大量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进行补助,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干预地方事权,地方也无动力做好本不适于地方承担的事务,造成行政效率偏低,制约市场统一、司法公正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出责任,财政部认为是一个体制问题,不是财政部一家能解决的。但是现在财政部比较主动,财政部的政策研究室也研究了很多国外的划分经验。”一位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据了解,东部某省的财政部门最近一直在研究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关人士给记者总结了几点要注意的地方,分别是:权责划分需遵循明确的标准进行事权划分,并作为明确支出责任的基础,用法律形式界定和规范事权划分,实现事权配置的制度化。在事权清晰划分基础上,以中央对地方补助方式实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而事权的划分与支出责任的明确,既要遵循一般规律,更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