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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个人转让股权个税新规67号公告例解(二)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15日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解读】《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7号公告这条写的非常的本分,就是把《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给抄了过来。其实,这条规定中的“合理费用”应该给予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即应该列举常见的可以扣除的税费,否则在基层执行中就会出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打架”的情况。我们在工作中就遇到这样的案例,基层税务机关以政策不明确为由,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只让扣除原值,不让扣除相关费用。现在比较有争议的点就是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可以扣除律师费、中介费、评估费以及咨询费等费用。我认为只要是纳税人能举证是与股权转让有关的、由转让方承担的并且符合常规的费用就应该允许扣,个人所得税是对所得征税嘛,扣除了相关费用才是真正的所得。对于此问题,有些地区的地税机关文件写的比较细致,给予了明确,例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八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宿迁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宿地税发[2009]104号)第十三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已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
  另外,这里面还需要明确的是拟上市的公司老股东向未来的新股东发售股份时承担的支付给证券公司的发行承销费用也应该允许扣除,这笔费用是不小的。例如,《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指出,各股东将按其发售股份占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承担相应发行承销费用。《宏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发行承销费用大约有3 400多万元。这部分由老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在计算老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时应该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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