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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部门严打海外避税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23日
在全球大多数政府联合掀起的打击跨国企业避税浪潮下,已经踏上“走出去”战略的中国也祭出重拳。
《第一财经日报》注意到,2月1日起,有着反避税“兜底”之称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施行。国税总局称,这是落实高层指示,开展“打击国际逃避税”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
这将让中国税务机关在打击跨国企业避税行动上坚决主动,也让希望进入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避税天堂”的企业知道,“天堂”已然不再。
追讨税金8年增百倍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过去数十年中,部分跨国企业利用各国间税务漏洞或税法差异进行税收筹划,将大部分利润转移到低税地、避税地,从而大幅降低其总体税负。这其中的非法避税行为曾让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颇感头疼。
金融危机之后,财税收入总体减少的背景下,打击非法避税更是变成了影响一些国家“钱袋子”的头等大事。
2013年,G20(二十国集团)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倡议启动了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的行动计划,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44个国家向跨国企业避税行为正式宣战,一场国际反避税大行动就此展开。
这场打击国际逃避税的“联合战役”也得到中央高层的直接关注。
2014年11月1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举行的G20峰会上指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这是我国最高领导人首次在国际重大政治场合就税收问题发表重要意见。
中国之所以如此重视反避税,是因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引进国之一,中国深受避税之害。中国国税总局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反避税对税收增收贡献为4.6亿元,而2013年这一数字达到了468.6亿元,累计增幅达100倍。
由于中国是最受国际投资关注的投资目的国之一,打击国际避逃税,首先是针对跨国企业在华逃避税,防止它们将应纳税款“暗度陈仓”。
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加大力度打击“引进来”的企业的非法逃税,其中最让官方引以为豪的案例就是追讨一家知名跨国企业税金的案例。
2012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历经3年多的调查和艰苦谈判,让该跨国企业最终向中国子公司补税及利息共计8.4亿元。而且未来每年将为中国增加税收1亿多元。
其避税手法近期被官方媒体披露:上述跨国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以供研发服务和技术支持的特许经营费用为由,将半数以上的利润转移给母公司,从而造成中国子公司常年亏损。
尽管官方媒体以M公司来不点名地披露案情,但从公司的相关信息来看,媒体和业内人士均认为M公司可能就是微软。
企业境外关联避税手法
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反避税行动也瞄向了中国“走出去”的企业。
就在2014年9月,中国国税总局发文要求各地开展一次摸底排查,对象是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尤其是针对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
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近日表示,此次排查发现了很多问题。
例如,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很多中国企业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公司,将在国内培育起来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到避税地,再向中国国内企业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正常情况下,针对中国培育起来的无形资产应该由国外企业向中国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种本末倒置的安排使中国本土公司不但无法收取费用,反而向外支付费用,两种效应叠加造成税收严重流失。
安永大中华区国际税务主管合伙人蔡伟年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受控外国企业将是税务机关下一个加强管控的对象。
所谓受控外国企业,是中国居民(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中国所得税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受控外国企业,造成国内税收严重流失。
蔡伟年称,这些年受控外国企业越来越多,随着未来几年中国海外企业经营情况改善,其将海外利润放在受控外国企业,将造成中国税收严重流失。
王晓悦表示,未来两年中国反避税会有一系列紧锣密鼓的计划。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所明确的。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海外所得如何征税
在业内人士看来,全力打击国际逃避税除了企业也包含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规范。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就强调,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张志勇在去年底公开表示,要加强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已经有地方政府召集辖区内最大的150家企业的高管开会,讨论其驻外员工在中国交税的义务。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里明确,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GTS税务顾问蒋重阳对本报表示,上述征求意见稿里提出“关联方”概念,而现行法律则是“关联企业”。“关联方概念包括关联企业也包括关联个人。税收征管法是程序法,引入关联方概念,意味着未来个人也将成为反避税对象。”
另外,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还新建了纳税人识别号。“这意味着如果个人是重点税源,那个人财产也可能要向税务局申报,当然一般人可能不用申报,但这意味着富豪榜的老板未来可能被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财产。这些都是潜在措施,对富人征税力度可能加强。”但蒋重阳对本报记者表示,中国可以对个人境外收入征税,但公民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去做是另外一回事。
他表示,随着“走出去”的推进,这也让税务机关迫切需要管好个人的境外收入纳税问题,有时候个人向一些税务机关报告境外收入,税务机关也不知道该由谁来负责、纳税系统如何处理等。
“最近一个客户对我说,公司一名派驻德国的中国员工对其境外收入征收个税不满。中国对境外收入免扣标准都是4800元,按其个人的说法自己的收入在当地生活刚好,根本无法剩下钱回来缴税。而按德国税法,该员工的纳税额远远少于中国。”蒋重阳称。
他认为,目前中国对境外收入免扣额度是一致的,但考虑到当地生活水平,不同区域理应有不同标准,比如,欧洲免扣额可适当提高,而在非洲可以适当降低。
蔡伟年表示,中国应该学习美国对国民境外收入个税征收体系,包括美国税务机关可以掌握居民海外收入账号和完善的申报纳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