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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20日
内容摘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2014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8.82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37元/立方米。
2014年7-9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35.14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1.24元/立方米。
自2014年7月1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第一条“自2013年7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1.4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11元/立方米”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