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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07日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执行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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