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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 3月1日起施行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07日
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条款作出规定,该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管理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关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表明,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