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30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和《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试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明确了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并规定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税〔2014〕51号文件制发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横琴、平潭购买企业的退(免)税资格认定办法。横琴、平潭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2012年第24号公告规定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区内企业为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备案登记的企业,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区内水电气企业办理认定不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保管注册登记证书,以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规定了区内购买企业退税申报的期限、程序以及提供的单证资料。
1.区内企业购买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应在购进货物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提供资料、凭证主要有:相关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从区外销售企业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加盖海关印章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
2.区内水电气企业向区外购进的用于区内与生产有关的水、蒸汽、电力、燃气,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提供的资料、凭证主要有:相关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水电气使用清单等。
(三)其他退税管理事项。主要有:
1.正式申报退税前,应首先进行预申报,在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进行正式申报。
2.区内购买企业对申报退税的货物应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
3.区内购买企业购进货物(含水、蒸汽、电力、燃气)退税,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4. 购买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追缴已退税款。
(四)执行时间。
自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从区外购进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货物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从区外购进水、蒸汽、电力、燃气的,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