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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拟减轻税负 降低处罚标准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06日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征求意见稿增加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小行政处罚裁量权,将多数涉及罚款的条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征求意见稿拟取消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对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取消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纳税人须支付税收利息。
这次征求意见稿还打算引进预约裁定制度。纳税人可以就其预期未来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裁定。纳税人遵从预约裁定而出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免除缴纳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有关部门还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并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