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规
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25日
财税[2014]1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
征收比率 |
速算扣除数(美元/桶) |
65~70(含) |
20% |
0 |
70~75(含) |
25% |
0.25 |
75~80(含) |
30% |
0.75 |
80~85(含) |
35% |
1.5 |
85以上 |
40% |
2.5 |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财 政 部
2014年12月25日